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濉政办秘[2006]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淮北市市级政府采购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文件精神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濉溪县县级政府采购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包括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和基金。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即采购项目只要含财政性资金,都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实行集中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可由部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自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建设工程等项目,其招标投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执行,但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工作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采购人要求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县财政局批准。
六、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财政、监察、审计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全县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整改,并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皖政[2003]91号)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八、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县财政局另行公布。
九、本目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濉溪县县级政府采购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