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濉溪县行政服务中心若干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项目,是指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种名称审批、核发证(照),有关收费、审核、上报等内容。 第三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服务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第四条 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依照“便民、高效、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 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可根据部门及社会的反映调出调入服务项目。凡是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确定的调入调出项目,窗口服务单位应及时办理。 第六条 服务项目确定、调整、变更后,相关窗口服务单位应及时制订相应的内部动作程序和制度。 第七条 服务项目实行“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审批依据、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六公开。 第八条 服务项目的办理: (一)服务项目的受理、审查、缴费、批准、发证(照)等环节,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二)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服务项目,原单位一律不得再受理。 (三)依法调整收费标准及变动相关手续的,应及时报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备案。服务项目为免费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经查实后,除进行通报外,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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