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了促进就业工作的新要求,将现行政策在对象、范围、内容、时效等方面,作了调整和充实,并将工作重点从着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拓展到统筹做好城乡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首先要加大政策扶持,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一是将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范围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扩大到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扶持力度。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可适当扩大,额度可适当提高。为调动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允许贷款利率适当上浮。对其中从事微利项目以及上浮部分的利率,由中央财政给予贴息。三是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可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帮助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扩大社保和岗位补贴范围
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其次要强化就业援助,帮助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一是扩大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将就业困难人员扩大为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二是扩大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企业范围。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三是调整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政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四是将就业援助对象扩大到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此外,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