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政办[2008]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濉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一日
濉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濉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处置方式和范围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具体内容指:
(一)无偿调拨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有偿转让是指国有资产以出售、出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对外捐赠是指国有资产以捐赠、赠送方式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从而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五)报废(淘汰)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相关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处置审批权限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县权限以内资产处置的审批。按照实用、高效、共享节约的原则,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一)货币性资产以及对外投资损失的处置;
(二)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无偿调拨或置换资产的处置;
(三)对外捐赠资产的处置;
(四)单位帐面价值1万元(含1万元,以下同)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3万元(含3万元,以下同)以上资产的处置等。
第八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等重大事项的资产处置,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同意后办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或成立临时机构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机构撤销时提出集中处置或循环使用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变卖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产权不明确的,在明确产权之前,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提出处置申请。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并附情况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
第十三条 单位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凭证、相关报表和资料,包括:
(一)能够证明资产价值或权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等复印件;
(二)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出据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开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五)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及时批复。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批准予以处置的,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属于资产无偿调拨的,调出、调入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二)属于有偿转让资产的,一律进入县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处置,且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审批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三)属于资产报废、报损的,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四)房屋、土地、车辆等产权变更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后,处置单位应于资产处置结束的次月将处置结果及调帐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对经批准核销的呆帐损失,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于经县政府批准的资产处置项目、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帐面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改制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等,由财政部门负责核准;核准项目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改变隶属关系发生资产处置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资产要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处置事项。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及报废、报损的残值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不仅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帐目的有效凭证,而且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流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擅自处置单位国有资产的,分别由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