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峰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
高 峰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吴卓亚同志任县中小企业发展局局长;
伯广宝同志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副主任;
王 平同志任县科技局副局长(保留正科级);
张玉梅同志任县外事侨务办(旅游局)副主任(副局长)。
免去:
李 野同志县政府办副主任、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李新同志县中小企业局局长职务;
吴卓亚同志濉溪经济开发区副主任职务;
李端新同志县法制局(办)局长(主任)职务;
王 平同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副主任职务;
张玉梅同志县计生协会秘书长职务;
梁兆玲同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副主任科员职务。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