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制定目的
为提高我县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淮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省、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以及我县救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预案启动的条件
2.1 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本县境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死亡2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200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5)农作物受灾面积50万亩。
2.2 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4 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任务
3.1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生产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的救灾应急工作。生产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救灾的副县长和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水务局、县卫生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为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交通局、卫生局、科技局、水务局、农委、林业局、商务局、环保局、广播电视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粮食局、气象局、地震局、外办、县电力公司、县电信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3.2 县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生产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共同组成,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
(2)承担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4)向有关部门传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5)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灾工作对策;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8)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县生产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任务:
县政府办公室:承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全县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县民政局:承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部分工作;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部分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县发改委: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和其他防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县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
县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政权机关、机要和金融部门及救灾物资等安全。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国家政权机关的住房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国家政权机关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县建委: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局: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协助打捞工作。
县水务局: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
县农委:负责农作物、畜牧水产业灾害的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畜牧水产业灾害的灾情评估。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县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县环保局:负责灾后的环境污染监测。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处理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县粮食局: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县外办:协调处理抗灾救灾涉外事务。
县物价局: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县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县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县电力公司: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
县人武部: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武警中队: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县生产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以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相关单位救灾应急联系。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县、乡(镇)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乡(镇)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1.2预算安排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4.1.3 县、乡(镇)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2 物资准备
4.2.1 食品筹集。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并与食品,饮用水生产厂家签订灾后食品供应协议。临灾预报发出后,各食品供应点要安排一定数量食品(包括方便面、饼干、罐头、矿泉水等)供应灾民。设置的食品供应点按每人每天500克主食,部分副食、饮用水等必需品供应灾民。
4.2.2 粮食筹备。乡村两级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需救济人口和需救济粮的数量,报县救灾指挥部。粮食部门要在国家粮食储备库保持一定粮食存量(面粉、大米、食用油等)。救灾预案启动后,报救灾指挥部批准,将粮食发放灾区。
4.2.3 衣被和救生物品筹备。县级建立临时救灾物资仓储中心,购置棉衣棉被、日用品、帐篷等日常急需品,其购置资金由地方财政从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对因灾缺少衣被需要救济的群众,乡镇要及时统计需衣被救济人数,进行登记造册报县救灾指挥部。县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从临时救灾物资仓储中心紧急调运衣被发往灾区,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2.4 药品的筹备。县医药管理部门要在临灾预报发出后,保留一定数量的常用药品以及消毒、防疫等方面的药品,以备灾时急需。根据灾情形势,县卫生局、医药监督管理局立即组成卫生组,迅速调集全县医疗救护力量,尽快建立起伤员救治网络,紧急救治伤员。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病的暴发和流行。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建立县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加强县、乡(镇)两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随时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县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船只、移动电话、计算机软硬件、摄录象机等办公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业、林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4.6.2 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不断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县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积极开展社区和乡村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知识、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县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县主管领导、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县民政部门也要加强救灾业务人员的培训。
4.7.3 不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农委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县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5.1.2 县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和有关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县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受灾畜禽数量、倒塌畜舍数量、受灾鱼塘面积、水产品损失;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需恢复住房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已恢复住房间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乡镇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及时向县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县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及民政部门报告。对造成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乡镇、县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县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每天9时之前向市政府及民政部门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乡镇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含分乡镇灾情数据)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乡镇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镇)、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和与市级响应等级相衔接等因素,县政府设定三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生产救灾指挥部协调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Ⅲ级响应由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生产救灾指挥部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县生产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I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县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县启动Ⅰ级响应。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
c、因灾饮水困难人口2万人以上;
d、因灾倒塌房屋0.5万间以上;
e、农作物受灾面积150万亩。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县生产救灾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生产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立即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委报告灾情,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9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市政府值班室和民政局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市政府和市民政局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并及时向县生产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3)县生产救灾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及时派出由县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5)及时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县生产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市生产救灾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7)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8)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县民政局和经县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外地支援和市内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行社会公布。
(9)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县生产救灾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县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全县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县启动Ⅱ级响应。
a、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0.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因灾饮水困难人口0.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e、农作物受灾面积100万亩以上,150万亩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县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分管副县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2.3 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到生产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立即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委报告灾情。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9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市政府和民政局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县生产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县生产救灾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县生产救灾指挥部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市政府和民政局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并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县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6)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县政府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和灾区需求,帮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7)及时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8)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县民政局和经县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县内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行社会公布。
(9)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民政局提出建议,由县分管副县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1)全县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自然灾害,县启动Ⅲ级响应。
a、因灾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0.1万人以下;
c、因灾饮水困难人口0.2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房屋300间以上,0.1万间以下;
e、农作物受灾面积50万亩以上,100万亩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县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由民政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 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县生产救灾指挥部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县、乡(镇)民政部门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县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生产救灾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4)县民政局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专报向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灾害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民政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7 新闻报道
7.1 报道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7.2 新闻发布
县生产救灾指挥部适时通过广播电视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
7.3 内容审核
县生产救灾指挥部发布的救灾新闻,内容涉及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农作物受灾面积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由县水务局负责审核;涉及震情的,由县地震局负责审核;涉及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霜冻、低温、高温等气象数据的,由县气象局负责审核;涉及疫情和卫生防疫情况的,由县卫生局负责审核;涉及其他方面内容的,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1、地方财政列支。县、乡根据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大灾预备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救济及特殊开支。救灾预案启动后,可视情况动用大灾预备金,动用大灾预备金时,民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将款拨付灾区。
2、上级拨款。视灾情严重程度及灾害进展情况,县政府向市、省政府提出大灾、特大自然灾害救灾补助金。
8.2 物资保障
1、食品筹集。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并与食品,饮用水生产厂家签订灾后食品供应协议。临灾预报发出后,各食品供应点要安排一定数量食品(包括方便面、饼干、罐头、矿泉水等)供应灾民。设置的食品供应点按每人每天500克主食,部分副食、饮用水等必需品供应灾民。
2、粮食筹备。乡村两级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需救济人口和需救济粮的数量,报县救灾指挥部。粮食部门要在国家粮食储备库保持一定粮食存量(面粉、大米、食用油等)。救灾预案启动后,报救灾指挥部批准,将粮食发放灾区。
3、衣被和救生物品筹备。县级建立临时救灾物资仓储中心,购置棉衣棉被、日用品、帐篷等日常急需品,其购置资金由地方财政从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对因灾缺少衣被需要救济的群众,乡镇要及时统计需衣被救济人数,进行登记造册报县救灾指挥部。县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从临时救灾物资仓储中心紧急调运衣被发往灾区,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药品的筹备。县医药管理部门要在临灾预报发出后,保留一定数量的常用药品以及消毒、防疫等方面的药品,以备灾时急需。根据灾情形势,县卫生局、医药监督管理局立即组成卫生组,迅速调集全县医疗救护力量,尽快建立起伤员救治网络,紧急救治伤员。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病的暴发和流行。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建立全县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救灾通讯网络运行正常以及县与市救灾部门的微机通讯通畅。
2、逐步建立县民政、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农业等部门间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8.4 装备保障
救灾应急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须的车辆、船只、移动电话、计算机软硬件、摄像机和GPS等设备和装备。
8.5 队伍保障
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加强民兵、预备役建设,建立健全与人武部、武警、消防、公安、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8.6 社会捐助保障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必要时报有关部门批准,向省、市提出对口支援。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各界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工作。
8.7 安置场所保障
因灾需要转移安置时,乡镇政府要迅速组织救援人员抢救遇险群众,对其进行转移安置,并制定出详细的转移安置路线和地点及联络人。可以采取投亲靠友、腾住公房、学校、搭建临时简易庵棚等方式,困难较大时可以向省、市申请拨给救灾帐篷。
9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9.1 灾后生活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令、春荒期间部分受灾群众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时,县民政局应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方案,并组织实施。
9.1.1 灾情调查及报告
乡镇政府每年12月和9月分别按规定调查、报告因灾造成的春荒、冬令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并建立春荒、冬令群众生活救济台帐,乡镇政府分别在1月5日和10月5日前将需要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县民政局。
9.1.2 救助方案制定
乡镇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冬令、春荒期间救助工作方案,逐级上报。灾情严重,本级政府救灾确有困难时,应及时申请上级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盖被等基本生活困难。
9.1.3 救助方案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的救助工作。灾民救助可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代表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在救助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对有自救能力的,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自救和抗灾能力。对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通过开展社会捐赠、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
9.1.4 相关救助措施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9.2 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
1、工作原则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民政局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全适用,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2、方案制定
灾情稳定后,县、乡镇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实,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房屋损毁等情况,同时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3、加强督查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9.3 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
县发改委综合协调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县教育、卫生、广电、水利、交通等部门组织协调灾区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广电设施以及水利、交通、供水等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
9.4 市场监管和质量监管
县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做好灾后重建中的建材生产、供应和建筑质量的监管工作,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10 附则
10.1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0.2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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