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政办[2008]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濉溪县教育附加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
濉溪县教育附加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教育附加收支管理,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快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征收管理
第一条 教育附加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二条 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其中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为1%。
第三条 县地税局应按相关政策,加大对教育附加的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年度收入预算。
第四条 教育附加列入县本级财政收入范围。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教育附加专款专用,对各乡镇2007年(含2007年)以前年度列支未拨的教育附加,从乡镇财政上解到县财政,由县统筹安排使用。从2008年起,教育附加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分配方案,商县财政部门同意,报县政府审批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教育附加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改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七条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批复的年度教育附加预算,分批组织项目实施,规范运作,强化管理,并加强项目质量监督,确保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用款单位要整理项目预算、决算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及目标实现情况等材料,以便实施分析考评。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教育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科学编制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十条 在年度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过程中,若遇特殊因素影响或政策变更,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县教育、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超收的教育附加依照上述程序,当年能安排使用的当年使用,当年不能安排使用的结转下一年度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按照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要求,教育附加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凡涉及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购建的项目,全部实施政府采购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快捷、高效。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教育附加的批拨,并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考核。
第十四条 年终依据有关规定,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总额中提取5%,用于地方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征收管理业务费用。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联合教育、审计等部门,实施教育附加专项检查,强化教育附加预算管理、支出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教育附加分配科学、支出合理、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按照县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办法,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使用管理工作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对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实现预期效益单位的给予表彰;对违反管理规定、没能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县政府将对部门和单位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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