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

发布时间:2007-10-05 16:53:55

小学教育

   【直属学校一览表及介绍】

    濉溪县实验小学

    校  长: 李正全   联系电话: 6881128

简      介

    濉溪县实验小学是一所县教育局直属的公立全日制(部分寄宿)小学,创建于1951年,占地46亩,建筑面积达一万二千平方米。学校现有63个教学班,4300余名学生,其中寄宿生1460人。

    多年来,学校先后被评为省“先进家长学校”、省“红领巾‘手拉手’互助活动先进集体”、省“少先队工作先进集体”、省“电化教育工作先进学校”。全国“劳动教育技术(劳动)先进学校”、“全国读书育人特色学校”,少先大队两次被评为全国“红旗大队”等。全校师生千余人次分别获全国及省、市、县的各种奖励。

    学校以邓小平教育理论为指导,以陶行知教育思想为理论依据,以“学生高质量,教师高水平,办学高层次”为办学宗旨,以“抓教育科研,创英语、艺术特色学校”为奋斗目标。坚持“积极实验,深化改革,勇创一流”的主导思想,把办学的着力点放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上。

    2001年,学校根据家长的强烈要求,创办了淮北市第一家寄宿制实验班,实验班实行小班化教学,不断优化师资力量,让老师有精力关注每一位学生,让每一位学生均能获得最优化的发展,使学生达到“人人有修养,个个有特长”,经过六年的实验,取得了显著成效,赢得了广大家长及社会的一致好评。

   【小学招生】

    一、招生工作意见

关于2007年小学毕业考试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的《义务教育法》,继续巩固提高我县“普九”成果,逐步完善小学质量监测办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对2007年我县小学毕业考试和初中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小学毕业考试工作

  1、取消小学升学考试。 为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和提高,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负担,县城和农村学校均取消小学升学考试,也不举行全县性的小学毕业会考。本着免试、就近的原则,2007年全县小学毕业生要在中心学校的统一协调下,由各小学直接推荐到初中就读。

  2、完善小学教学质量监测办法。各中心学校及县实验小学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农村小学教学质量的意见》要求,坚持面向全体,全面发展,既减轻学生过重负担,又保证提高教学质量的原则要求,加强小学阶段教学质量的监测工作,认真研究,积极探索监测考核的方式方法,努力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

    3、认真组织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考试是小学阶段的水平测试,是监测小学阶段教学质量有效的手段之一。各中心学校可划片指导小学依托初中组织考试,也可以让具备条件的完全小学自行组织考试。毕业考试成绩应作为中心学校分析和评价小学阶段教学质量的重要参数,但不得排列名次向社会和家长公布,不得作为初中入学的依据。

    4、县教研室应有关学校要求,代拟2007年小学毕业监测试题,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与县教室联系征订。小学毕业考试的科目与分值为:语文、数学、英语(各100分),自然(40分)、社会(30分)、思品(30分)。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28日,上午:8:00─9:30数学,10:00─11:30语文;下午:  2:00—3:30自然、社会、思品三科合卷,3:50—4:50英语(只限开设英语课的小学)。

  (二)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工作

  1、认真做好小学适龄儿童的登记注册工作。各中心学校要认真抓好小学适龄儿童按时入学工作,各小学对学区内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要登记造册,核准年龄,核实人数,督促其按时入学。新学期开学两周后,各小学要将《新生入学花名册》报中心学校审批。

   2、继续完善初中入学办法。坚持就近、划片、 免试全部使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原则,积极提倡几所小学就近对口升入一所初中的入学办法。任何初中、包括民办初中都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择优选拔录取新生,新生入学后要平行分班,不得分重点班、快慢班。

    3、切实关注特殊群体学生教育工作。要重视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工作、艾滋病家庭学生救助工作以及“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要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学生档案,积极研究探索教育方法,确保这类学生在社会和学校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4、继续做好初中入学高峰过渡工作。要认真研究初中入学高峰可能遇到的师资、校舍、设备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积极协调处理好保留初中的生源问题,在加快中心学校发展的同时,要避免生源过于集中、中心学校班额过大的现象,确保初中入学高峰的平稳过渡和初中教学质量稳步提高。要重视中小学教育资源的整合,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5、积极做好县城初中入学协调工作。县实验小学、濉溪镇二小、三小、四小、六小、七小、八小的毕业生,由县教育局与濉溪镇中心学校本着免试就近全部升入初中的原则,协调分配到濉溪二中、濉溪初中、城关一中、城关四中等学校就读(具体办法另行通知)。鼓励城区有择校愿望的小学毕业生,到求实初中、龙华学校就读。城区初中应根据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接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确保他们和城里学生享受平等待遇。

6、加强和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本着“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民办初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阶段有关招生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中心学校管理。未经审批的民办初中,不得招收初一新生,不得申报初一学籍,公办初中未经批准,不得为民办初中代办学籍。民办初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开好所有课程,要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建立健全学籍档案。

  7、切实加强学籍管理。为巩固“普九”成果,各中心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要核实小学毕业生人数,及时督促小学认真填写《2007年小学毕业生简明情况登记表》,初中填写《濉溪县初中学生学籍表》,《2007年初中新生入学花名册》,要防止漏填、错填,确保小学毕业生升学率达100%。各中心学校要进一步按学籍管理规定,完善休、复、转、退手续,加强所辖学校的学籍管理,在新学年开学后第3周报批初一新生学籍,逾期不予办理。

    (三)《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的办理

    凡受完初等义务教育年限的小学在籍学生, 均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各中心学校要登记所辖小学毕业生数,于6月20日前到县教育局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交各小学填写、签章后,于7月10日—15日前集中到县教育局加盖钢印。

                                                  二○○七年六月一日

    二、小学一年级招生报名时间

    一年级报名入学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

 

    【小学学籍管理】

安徽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

    第一条 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设区的城市小学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服务区外和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二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三条 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或区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

    第四条 小学按40-45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开展小班教学。

    二、转学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

   第六条 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素质发展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核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城镇小学报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避免转学和借读等造成小学班额严重超员,对从农村小学到城镇小学或从普通小学到当地办学条件优良的小学的转学和借读,各地可制定具体办法,从严审批,予以合理引导。

    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

    第七条 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学额已满转学有困难的学生,城镇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三、借读

    第八条 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学校服务区内从事经营等活动满三年;流动儿童随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且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学校接受学生借读可按省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但不得收取高额赞助费。

    驻藏部队、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援藏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不收取借读费;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区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凭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素质发展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向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区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近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同对其家长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处罚。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 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并经学校同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者可以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

    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五、退学

    第十三条 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处理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六、素质发展测评

    第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素质发展测评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

    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第十五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和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德育考查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以及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英语课以平时学习成绩为主,期末考核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素质发展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七、升级、重读、跳级

    第十八条 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经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后即可升级。

    小学取消留级制度。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智力筛查,确认为智力残疾的学生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允许随班就读,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对极少数学习确有困难又智力正常的学生,学校可予重读,但每个班级控制在1人以下,全校每年平均重读率控制在1%以下。毕业班学生不得重读,一个学生在整个小学阶段最多只能重读1次。学生重读需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教导处审核,校长确定。

    第十九条 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申请,学校可准其跳级,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

    八、毕业

    第二十条 小学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毕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申请,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准予提前毕业。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籍表。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

    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十、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重读后学籍和学号保持不变。休学、复学、退学、辍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重读、借读、入学、毕业等学生变动情况,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应立即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逐级上报到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乡镇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学籍管理,统一建立全乡电子学籍档案并及时更新。各小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等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单于新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收回,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借读或到民办小学、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入学后,接受学校应向转出的学校函寄(或由家长转交)转学联系函的复函或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索要学生的学籍档案,转出学校应在一月内复制并加盖公章后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接受学校。

    第二十六条 民办小学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要按照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使用其规定的统一表式,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学校应在经批准的范围内招生,凡接受其他学校服务区的适龄儿童入学、转学,要在一个月内报所在地县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籍档案实行安徽省全日制小学统一表式,由各市或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假三好学生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企业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乡(镇)的教育管理机构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辅助性措施,但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相抵触,也不得违背本规定的基本原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本规定自2002年秋季新学年开始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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