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类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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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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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因战 |
18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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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18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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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17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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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因战 |
1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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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1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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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1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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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因战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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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1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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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1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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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因战 |
1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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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1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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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1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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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因战 |
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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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8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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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7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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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因战 |
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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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7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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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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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因战 |
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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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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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因战 |
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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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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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因战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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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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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因战 |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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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1800 |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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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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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 |
6000 |
5400 |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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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3600 |
3420 |
3300 |
(三)安徽省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1、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参战及参加核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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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老复员军人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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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
时期入伍 |
解放战争
时期入伍 |
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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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0 |
2780 |
2660 |
1200(其中参战退役人员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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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1)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2)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的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二、伤残等级评定
(一)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34号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6、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7、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
注: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超过3年补办评定残疾等级,仅限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