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捐助接收点
名 称:濉溪县生产救灾办公室
地 址:濉溪县民政局四楼
联系方式:0561一6079164
二、医疗救助申请
(一)濉溪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机构和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待证件等 )及复印件;
(3)提供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本年度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正式医疗费收据、缴费明细单;
(4)医疗保险部门出据的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和医疗费用年度内个人负担数额的证明材料;
(5)患重大疾病居民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6)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2、申报程序及机构。
我县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后逐级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
(二)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事规程
1、救助的申请程序:
必须是医疗救助对象本人向社会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待证证件)、二级以上医院疾病住院证明、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局备案。
2、医前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待证证件)、二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等(申请医中救助的要提供住院病例和日交费清单)。
(2)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3)县区民政局审批。
3、转院规程:
确需转院患者,必须提供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
4、减免费用内容:
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的病人,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保障金领取证)可证明是救助对象的,接诊医院应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3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免收挂号费。
三、农村五保供养申请
(一)办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
(二)办理程序
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办理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办事规程
求助对象到县民政局救助接待室求助;工作人员接待求助人员并登记,进行身份核实,宣讲政策,安全检查等。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了解求助需求,讲清救助范围、救助内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视情实施条件允许范围内的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服务机构:县民政局救助接待室
五、濉溪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和申报程序
持有濉溪县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5元的居民,均属城市居民保障对象。持有濉溪县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720元的居民均属农村居民保障对象。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
(一)个人申请所需要的材料
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收入证明;
4、家庭成员就业情况证明;
5、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程序及机构
1、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和初审工作;
2、乡镇)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县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