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用工备案登记制度】 一、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登记管理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来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证》)(以下简称《用工登记证》)。 外地单位在本地以租赁柜台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单位所在地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本地协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合作协议,在本地办理《用工登记证》。 三、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证》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发给《用工登记证》。 四、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办理登记。 五、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办理录用人员登记时,应提供《用工登记证》、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等材料。 2、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登记时,应提供《用工登记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退休的有关材料。 六、劳动保障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录用人员登记手续时,应在《用工登记证》、“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上加盖用人登记专用章,注明登记日期。 七、劳动保障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登记手续时,应在《用工登记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上加盖用工登记专用章,注明登记日期。 八、劳动保障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的同时,应将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订立(解除或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种)、工资等信息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 九、劳动保障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应即时受理。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用工登记为无偿服务。
【受理机构】县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争议仲裁股 联系电话:0561-6085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