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审理程序:
1、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进行审查。
2、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
3、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是否立案;
4、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答辩书和证据。
5、决定受理的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并择日开庭。
6、仲裁庭处理案件,应从组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要延期的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7、仲裁结果有裁决,调解,撤诉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