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濉溪县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社会公众 征集时间:2018-08-01 00:00 至 2018-09-01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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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和《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欢迎社会各界围绕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方面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1日。


一、我县濉溪镇、濉溪经济开发区、濉芜产业园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

(四)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工业聚集区;

(六)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防护范围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风景名胜区、山林、公园、绿地、苗圃;

(十)其他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三、对违法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根据违法情节及后果依法作出处罚。

四、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五、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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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征集日期,征集未收到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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