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中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24-04-18 14:57作者:sxz001来源:濉溪镇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为加强我校财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制度

1、采购物品必须有购物申请单,并注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用途。采购的物品一定要与购物申请单内容相同。

2、购物申请单须有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学校财产管理员、理财小组成员四方的签名。

3、凡列入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完备后方能采购。

(二)、 验收入库制度

1、 财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入库。验收入库时所购物品、购物申请单、购物发票三者缺一不可, 并登记账册。会计入账联应及时交财务入账。教育局调拨的财产凭调拨单入帐。

2、入库时要区分物品性质,危险品、易腐蚀物品、易爆物品,区别对待,妥善保管。

3、根据勤俭办学的原则,仓库内积压物品应尽量减少,但教学所需物品要保证供应。学校总务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验收入库制度执行情况。

(三)、造册登记制度

1、学校所有物品的账册登记工作由财产管理员负责。

2、财产管理员根据物品的归类及时记账,分别登记账册。

(四)、领用、借用及赔偿制度

1、 仓库存放物品,由财产管理员统一管理。

2、领用办公用品,需办理领用手续。领用物品若有多余,须还仓库。

3、教学物品不能挪作他用。教学物品和器材专供本校教学使用,在不影响教学前提下,经领导同意方可出借。

4、出借的物品须填写出借单,物品出门必须有出门单。

5、出借的物品要按期收回。

6、每学期结束时,财产管理员要及时收回、统一管理。

7、 人员调动一定要 做好个人物品借用归还工作。

8、归还物品时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

9、赔偿办法由设备管理人员填写赔偿单,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再由损坏者凭赔偿单到财务部门缴款。

(五)、财产报废制度

1、报废物品要加以区别,找出报废原因,要有备案记录,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2、 报废的物品由财产管理员统一登记,单项固定资产报废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3、报废单要有学校负责人,财务主管和财产保管员签字、说明。

4、 报废物品处理后的回收资金,要及时入账。

(六)、资产清查制度

1.对所有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 以物对账、以账对物,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生盈亏、报废等及时处理调整账户,保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一致。每年固定资产清查后都要留有书面资料,

2、学校在进行财产清查时,要在学校领导的安排下,由总务主任具体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3、清查方法以核实账面、实地盘点为主,以抽查、临时盘仓的方法为辅,以达到摸清家底、保证财产安全的目的。发现差错应查明原因,经批准后,进行调账,并指定人员写出报告,以便核查。

 

 

新城中心学校

2020年11月

 

 

 

 

 

 

 

 

 

 

 

 

 

 

 

 

 

 

 

 

 

 

 

 

 

 

 

 

 

 

 

 

 

 

新城中心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学校物品采购的透明度,制订本制度。

1、公开采购的基本原则:凡学校需要购置的物品符合公开 采购条件的必须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做到“事前向教师通报采购目的、要求与做法,事中有教师代表全程参与操作,事后及时向教师通报结果”,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2、公开采购组织:学校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长、总务主任、教师代表、理财小组代表、纪检人员共同组成。特殊情况邀请专业人员参加。

3、公开采购的范围和方法: (1) 总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物品,须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采购。(2)总价值在5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的由学校采购小组询价采购。(3) 总价值在1000元以下物品的由总务处安排二人以上进行集体采购。

4、 公开采购程序:公开采购必须严 格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1)申报:个人填写申报单,交归总务室主任审核签字后申报,1000 元以下由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1000以上3000元以下由行政会议审批。 (2)在学校校务公开栏上发布信息和招标文件。(3)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单位编制标书。(4) 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单位编制的标书,在有采购小组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开标,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办法确定中标单位。(5) 公开招投标结果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示;

5、公开采购的组织、实施、纪律要求: 学校大宗物品的采购工作由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小组具体操作实施。实施采购的相关要求:(1)经办人员要深入了解市场行情,要对商品的价格、质量做到心中有数,使购入的商品质优价廉: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公私分明,廉洁奉公;要精打细算,避免损失和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 大宗物品采购事先要有预算,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特殊情况需经行政会议讨论通过。(3)大宗物品购物发票必须有经办人员二人或二人以上签字,理财小组审核后并由校长签字审批方可报销。(4) 所采购物品应交财产保管人员验收登记。(5) 财会人员应认真履行财务监督的职能,凡不符合财务规定及制度的购物发票有权拒付。

 

 

新城中心学校

2020年11月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有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人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 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人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 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 白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新城中心学校教师师德师风承诺书

 

教育事业是神圣的,教师的职业道德是崇高的,教师的责任是重大的。为了全面提升师德水准,弘扬高尚师德,抵制不良师风,建设一支职业道德优良、业务精湛、忠于人民教育事业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校教师对社会、家长、学生郑重承诺:

1、 为人师表。语言文明规范,不说忌语,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穿戴大方得体,体现教师形象。

2、关爱学生。每天面带微笑,亲切和气地对待每一位学 生和家长。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个性,不讽刺、讥讽、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廉洁从教。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无偿地为家长提供满意的服务,自觉维护教师形象。

4、尊重家长。热情礼貌地接待家长,善于听取家长的建议与意见,认真开展家长工作,促进家校合作。

5、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不分份内份外,不计较个人得失,乐意为学生、为他人、为集体奉献自我。

6、团结协作,互相关心。有大局意识,不做有损学校声誉和家长利益的事。

7、 勤奋好学,精益求精。坚持不断的学习,刻苦钻研,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素养和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8、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生活、活动需要,及时提供物质上的保证;对校内的各项设施设备定期做好保养和维修工作,保障学生在安全、舒适、愉快的环境中身心健康成长。以 上承诺请家长及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面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子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肾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中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 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分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四)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以 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子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一) 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 (二) 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 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有行政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城中心学校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完善教师培训学习管理制度,特制定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规定:

一、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原则

1县级以 上政府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或指令参加学习、培训、考察的领导和教师,经学校或县教育局同意方可参加。

2.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各类研讨会,涉及到领导和学科教师,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计划派出。

3.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必须派出培训、参赛、参会或考察学习的领导和教师,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或经学校研究推荐、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参加。

4.对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未经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派教师参加:非学术性团体组织的活动,学校一律不得参 加。

5.同一名教师一年之内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省外的培训、学习或考察,省内(市外)的培训学习每年最多不得超过三次。

二、外出培训、学习、考察的有关程序

1.通知:由教育局负责培训学习的部门将有关文件下发学校,学校按照文件要求安排。

2.推荐:参加培训学员推荐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让绝大多数教师有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推荐学习人员不能徇私舞弊,要明确外出培训学习的目标和方向,要坚持为学校发展、为教师发展服务的原则。

3.审批: 对年级组、学科组推荐的外出培训、学习、考察人选,学校要召开校务会议研究确定,由学校上报教育局审批。

4.请假: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教师在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学校调整课程,并妥善做好交接工作。

5.备案:学校对于外出参加各级培训学习的教师要进行登记,并上报教科室备案,做到教师外出培训有据可查,避免重复外出或多次外出。

三、 外出培训、 学习、考察返校后的有关工作

1.销假:外出培训、学习、考察归来的教师要及时到学校或有关部门销假。

2学习反馈:凡外出学习、培训(学历培训除外)、考察归来的教师,回校后必须在一周内向教研组或学校上交学习报告,并进行讲座,几人同时参加同一活动, 可推荐一人进行 主讲。所有外出培训的教师回校后都要撰写3000字左右的学习报告(心得体会或调研报告、专题报告、学习总结),学校要对教师的学习报告进行审阅井及时存档,同时将学习报告上报教科室备案。

3.经费报销:外出学习、培调费用在完成学习报告和讲座后,才能按照财务规定子以报销。

四、外出人员注意事项

1.外出学习人员代表学校,要注意个人形象,不能做有损于学校名誉的事。

2.外出学习人员以提升专业素养为目标,必须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要求,不得中途或提前离开。

3.外出学习时应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多与外地教师交流,掌程最新信息,要积极参与交流活动,发表自己的见解,最大限度的提高学习效果。

4.学习活动结束后要立即返校,不得延长时间,影响工作。凡不按时返回,经核查,将按旷工处理

5.外出学习人员要重视人身安全 和财物安全, 确保旅途平安。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新城中心学校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