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关于印发《濉溪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4-18 14:58作者:sxz001来源:濉溪镇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财政局 濉溪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濉溪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费支出预算精细、科学合理、合法合规,能有效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710号)精神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制定了《濉溪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已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濉溪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濉溪县财政局                 濉溪县教育局

                              2021年8月27日

 

 

 

 

 

 

 

 

 

 

 

 

 

 

 

 

濉溪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710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及县级义务教育补助配套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县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与县按规定比例分担,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按规定比例分担

 第五条 县财政局、县教育局根据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及计算公式。现行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补助经费由财政教育共同管理,教育负责审核各校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财政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研究确定补助经费预算金额、补助经费整体绩效目标。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结合当地实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财政教育在分配补助经费时,结合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级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加大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偏远薄弱学校倾斜,向贫困革命老区倾斜。财政教育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合理界定学生贫困面,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县财政、教育部门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县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省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 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教育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绩效评价

第十 县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 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或同级监委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 本办法由财政教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办法

 

 

 

 

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项目

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公用经费补助

按照在校生数、补助标准和分配系数计算。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50/人、初中850/人;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取暖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分配系数:中央分担60%、省级分担32%、县级配套8%。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在校生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取暖费补助标准)+(寄宿生数×200/人)+(残疾学生数×6000/人)+(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数×100-规模较小学校在校生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配系数。县级另配套:城区学校小学每生每年30元、初中每生每年45元,农村学校小学每生每年10元、初中每生每年15元。

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含字典)补助

按照在校生数、国家基础标准和循环比例计算。国家基础标准为:小学105/人,循环比例为(75%+25%×35%);初中180/人,循环比例为(80%+20%×35%);小学一年级字典14/人。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小学在校生数×105/人×(75%+25%×35%)+初中在校生数×180/人×(80%+20%×35%)+(小学一年级在校生数×14/)。从2022年1月1日起,循环比例调整为小学(75%+25%×50%)、初中(80%+20%×5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补助标准和分配系数计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小学1000/人,初中1250/人,按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分配系数为中央分担50%。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数×国家基础标准×分配系数+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数×补助标准×分配系数。

农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

按照农村在校生数、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分配系数等计算。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800/平方米。根据农村学校维修改造成本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分配系数:中央分担60%,省级分担40%。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村在校生数×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1+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2]×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分配系数。其中:折旧率11/30年,折旧率21/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