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2023年第3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安置方案公告(3)

2023-08-31 15:04作者:sxz001来源:濉溪镇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濉拟征补〔2023〕第37

濉溪镇杜庙村、蒙村村民委员会:

根据《濉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濉预征〔202345),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濉溪县2023年第3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濉溪镇杜庙村、蒙村境内,总面积21.510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14.9590公顷)。东至杜庙村土地;南至杜庙村、蒙村土地;西至蒙村土地;北至杜庙村、蒙村土地 

二、拟征土地现状

1、濉溪镇杜庙村境内,总面积17.768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11.5563公顷);

2、濉溪镇蒙村境内,总面积3.742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3.4027公顷)。

三、拟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属交通运输类、市政公用类及成片开发类项目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因公共利益征地的相关规定。

四、拟征土地及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涉及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实际安置办法政府法批准为准。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口,符合社会保障对象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保障征地后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根据调查确认结果,到濉溪镇高铁西站片区征收工作组统一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权属调查登记配合土地现状调查的,以本公告发布期间工作人员实际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送达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被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及村民委员会对以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濉溪镇人民政府反馈,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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