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桥镇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义保公用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2020-12-15 09:04作者:lqz001来源:刘桥镇文字大小:[ ]背景色:       

各中心校、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确保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濉溪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濉溪县2020年教育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濉教[2020]16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义保公用经费支出根据《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四条“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根据《濉溪县2020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三、实施对象第四条“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执行。

2、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该校收费标准(濉溪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足额收取学杂费的,请在收到县教育局拨款后及时通过银行足额打卡发放到位,确保每位在校学生享受学杂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如因该校学生转学、退学、休学、死亡等原因不能发放的,请各校及时把发放余款退回县教育局。

3、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该校收费标准(濉溪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已减免(按省级义保公用经费生均基准定额标准)收取学杂费的,可以不再发还学生,但要提供有关减免依据上报县教育局。但对该校学生转学、退学、休学、死亡等的,请各校及时统计核实汇总把余款退回县教育局,并附转学、退学、休学、死亡等学生汇总表。

4、各民办学校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或同级监委部门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