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淮北市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2022-09-09 11:28作者:lqz001来源:刘桥镇文字大小:[ ]背景色: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淮北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2169号)批准,同意在该项目申报的濉溪县濉溪镇八里村、杜庙村、蒙村;刘桥镇关帝庙村、火神庙村;濉溪经济开发区杨楼村、李庄村;濉芜产业园向阳村;百善镇郭屯村、马乡村、苇菠村、青卫村;四铺镇大曹村、候庙村、四铺村、五里铺村、五铺村、八里村、新风村、新建村、周陈村;孙疃镇四李村;双堆集镇曹坊村、张圩村、吴井村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116.0394公顷(耕地106.60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1.0469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3.1785公顷、未利用地0.35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3199公顷,合计批准建设用地132.9383公顷。按供地方案中供地方式依法依规用于关于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淮北市段)项目建设,不得改变批准用途和用地位置。现将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申请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建淮北至宿州至蚌埠城际铁路(淮北市段)。

二、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项关于公共利益的有关规定

三、征收土地位置

位于濉溪镇八里村、杜庙村、蒙村;刘桥镇关帝庙村、火神庙村;濉溪经济开发区杨楼村、李庄村;濉芜产业园向阳村;百善镇郭屯村、马乡村、苇菠村、青卫村;四铺镇大曹村、候庙村、四铺村、五里铺村、五铺村、八里村、新风村、新建村、周陈村;孙疃镇四李村;双堆集镇曹坊村、张圩村、吴井村境内,面积132.9383公顷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被征地单位名称

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公顷)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乡镇(开发区)

行政村

其中:耕地

濉溪镇

八里村

7.7325

6.9886

6.6964

0.7439

0

杜庙村

10.9615

7.8287

6.9174

3.1328

0

蒙村

12.6114

12.5485

10.6308

0.0629

0

刘桥镇

关帝庙村

1.55

0.6911

0.6253

0.8589

0

火神庙村

3.9594

3.4178

3.4178

0.5416

0

濉溪经济开发区

杨楼村

0.9998

0.9037

0.8124

0.0961

0

李庄村

0.4162

0.4162

0.3868

0

0

濉芜产业园

向阳村

2.8424

2.3988

2.3988

0.4436

0

百善镇

郭屯村

7.789

7.7801

7.358

0.0089

0

苇菠村

7.4072

6.1164

5.6765

1.2908

0

青卫村

2.601

2.4679

2.4679

0.1331

0

四铺镇

大曹村

1.2622

1.2622

1.1193

0

0

候庙村

3.3049

3.093

2.977

0.2119

0

四铺村

4.2018

4.2018

3.9378

0

0

五里铺村

3.961

3.2699

3.1962

0.6911

0

五铺村

3.3796

3.1747

2.7352

0.2049

0

八里村

3.0073

2.8071

2.531

0.2002

0

新风村

6.086

6.0209

5.6537

0.0651

0

新建村

5.1286

5.0864

4.5803

0.0422

0

周陈村

1.936

1.936

1.936

0

0

孙疃镇

四李村

2.9969

2.9969

2.8104

0

0

双堆集镇

曹坊村

16.1652

13.8463

11.9488

2.3189

0

张圩村

13.8932

13.8932

12.8676

0

0

吴井村

2.9618

2.9618

2.9616

0

0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其中社会保险安置按(濉政办〔201516号)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为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濉溪镇八里村、杜庙村、蒙村;刘桥镇关帝庙村、火神庙村;濉溪经济开发区杨楼村、李庄村;濉芜产业园向阳村;百善镇郭屯村、马乡村、苇菠村、青卫村;四铺镇大曹村、候庙村、四铺村、五里铺村、五铺村、八里村、新风村、新建村、周陈村;孙疃镇四李村;双堆集镇曹坊村、张圩村、吴井村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濉溪镇、刘桥镇、百善镇、四铺镇、孙疃镇、双堆集镇人民政府、濉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审核,报县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核实,由濉溪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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