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镇自然灾害救助审定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救助对象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解决受灾人员应急期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3.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的农村居民重建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基本农房,维修因灾造成一般损坏的农房。
4.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遇难人员亲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亲属发放抚慰金。
二、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坚持“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县级审批”,规范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强化责任落实。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务、镇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十天,原则上救助期限不超过15天。
开展灾害应急救助时,出现灾情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确定辖区需救助人员,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批,最后由属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妥善组织应急救助。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应急救助对象、应急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