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自然灾害救助(6类)及救助对象指的是:
(一)冬令春荒困难生活补助。用于帮助因灾造成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
(二)紧急转移安置。用于帮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基本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导致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的受灾困难群众。
(四)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旱造成口粮、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五)灾后农房倒损恢复重建。用于帮助因当年发生的自然灾害造成农村住房(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房屋)倒损,但未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且靠自救能力无法解决居住的困难群众。
(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帮助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员遇难(含非常住人口)的直系家属。
二、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开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时,按“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基本原则,遵循“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明确救助程序,科学精准实施救助。
(1)开展灾害应急救助时,出现灾情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确定辖区需救助人员,报所属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批,最后由属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妥善组织应急救助。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应急救助对象、应急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遇突发自然灾害,需紧急开展人员救助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先行建立救助台账,开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待灾情稳定后再履行和完善救助手续。
(3)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救助、遇难人员亲属抚慰等非紧急状态下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时,各县(市、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市、新区)有关部门按照灾害救助项目,组织受灾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受灾需救助对象。村(居)委会要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对救助申请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辖区范围进行公示。经评议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报所属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最终确定救助对象组织救助。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各项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三、救助标准及时限
以下资金使用标准为最高标准,一次性发放。其中:灾后农房倒损恢复重建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的救助项目,要按照标准数额发放;其他救助项目,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受灾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且救助资金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或自救能力较弱的,应适当倾斜照顾。国家或省另行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一)冬令春荒困难生活补助。用于帮助因灾造成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根据受灾困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人均最高270元。
(二)紧急转移安置。用于帮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基本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台风灾害人均最高90元,其他自然灾害人均最高230元。原则上救助期限不超过15天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导致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的受灾困难群众。省启动Ⅳ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救助,每人每天最高补助10元,救助期限3个月;省启动Ⅱ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每人每天最高补助1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
(四)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旱造成口粮、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根据自救能力分类救助,按照人均最高60元的标准。
(五)灾后农房倒损恢复重建。用于帮助因当年发生的自然灾害造成农村住房(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房屋)倒损,但未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且靠自救能力无法解决居住的困难群众。
(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帮助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员遇难(含非常住人口)的直系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