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镇转发濉溪县2021年临时救助对象和标准(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标准)

2021-12-09 10:14作者:bsz001来源:百善镇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四)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五)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市长期就业和生活、取得本地居住证的外来人员以及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拥有并经常使用家用轿车等机动车辆的。

(二)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或者拥有两套以上商品住房的。

(三)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参与其他非法活动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五)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公共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