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濉征收〔2023〕20号)
2023年4月7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至淮北至阜阳高速公路淮北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3〕72号)批准,同意在该项目申报的濉溪镇蒙村,刘桥镇彭楼村、关帝庙村、王堰村、火神庙村、留古村、刘桥村,百善镇丁楼村、道口村、前营村,濉溪镇(濉溪经济开发区)杨楼村、李庄村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147.2644公顷(含耕地120.5945公顷)、未利用地1.26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建设用地14.0010公顷,合计批准建设用地162.5263公顷,作为徐州至淮北至阜阳高速公路淮北段工程建设用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和用地位置。现将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申请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徐州至淮北至阜阳高速公路淮北段工程。
二、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公共利益的有关规定,属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位于濉溪镇蒙村,刘桥镇彭楼村、关帝庙村、王堰村、火神庙村、留古村、刘桥村,百善镇丁楼村、道口村、前营村,濉溪镇(濉溪经济开发区)杨楼村、李庄村境内,面积162.5263公顷。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1.濉溪镇蒙村境内,土地面积2.2327公顷,其中农用地2.0770公顷(含耕地0.9433公顷)、建设用地0.1557公顷;
2.刘桥镇彭楼村境内,土地面积13.6009公顷,其中农用地13.3722公顷(含耕地12.2169公顷)、建设用地0.2287公顷;
3.刘桥镇关帝庙村境内,土地面积13.0444公顷,其中农用地8.9087公顷(含耕地7.4185公顷)、建设用地3.8059公顷、未利用地0.3298公顷;
4.刘桥镇王堰村境内,土地面积29.3615公顷,其中农用地26.3872公顷(含耕地24.6788公顷)、建设用地2.5199公顷、未利用地0.4544公顷;
5.刘桥镇火神庙村境内,土地面积5.6636公顷,其中农用地4.9047公顷(含耕地4.3520公顷)、建设用地0.6119公顷、未利用地0.1470公顷;
6.刘桥镇留古村境内,土地面积8.0259公顷,其中农用地7.4794公顷(含耕地6.9992公顷)、建设用地0.4052公顷、未利用地0.1413公顷;
7.刘桥镇刘桥村境内,土地面积0.826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0.4282公顷);
8.百善镇丁楼村境内,土地面积33.3277公顷,其中农用地30.3479公顷(含耕地25.4798公顷)、建设用地2.7914公顷、未利用地0.1884公顷;
9.百善镇道口村境内,土地面积15.1931公顷,其中农用地14.0664公顷(含耕地9.3212公顷)、建设用地1.1267公顷;
10.百善镇前营村境内,土地面积38.3222公顷,其中农用地36.0568公顷(含耕地27.6356公顷)、建设用地2.2654公顷;
11.濉溪镇(濉溪经济开发区)杨楼村境内,土地面积2.837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1.1210公顷);
12.濉溪镇(濉溪经济开发区)李庄村境内,土地面积0.0910公顷,其中农用地0.0008公顷(含耕地0.0000公顷)、建设用地0.0902公顷。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其中社会保险安置按(濉政办〔2015〕16号)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为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各村村委会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各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核实,由濉溪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征收公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