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濉市监综罚 〔2024〕464号 |
濉溪县玉迪旭食品超市经营农药残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
濉溪县玉迪旭食品超市 |
92340621MA2WLBRP09 |
刘德义 |
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超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的缴款识别码电子支付系统或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地址:濉溪县虎山路与濉河路交汇处西南角,帐号:1331701021000111539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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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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