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百善镇叶刘湖村)
濉征告知〔2020〕第9号
百善镇叶刘湖村、四铺镇界洪村村民委员会: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你们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濉溪县2020年第2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位于濉溪县百善镇叶刘湖村、四铺镇界洪村境内。北至百善镇叶刘湖村、四铺镇界洪村土地,西至百善镇叶刘湖村土地,南至百善镇叶刘湖村、四铺镇界洪村土地,东至四铺镇界洪村土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
濉溪县2020年第2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位于百善镇叶刘湖村、四铺镇界洪村境内,总面积7.1572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6.3118公顷(含耕地6.0836公顷),国有农用地0.8454公顷。详情如下:
1、拟征收百善镇叶刘湖村集体土地3.235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3.1248公顷);
2、拟征收四铺镇界洪村集体土地3.076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2.9588公顷);
3、使用国有农用地0.8454公顷,其中0.0642公顷位于四铺镇界洪村,0.7812公顷位于百善镇叶刘湖村。
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皖政〔2015〕24号等有关规定,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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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类 |
年产值 (元/亩) |
土地补偿 倍 数 |
安置补助 倍 数 |
合计补偿标准 (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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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用 地 |
耕 地 |
水浇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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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1900 |
6.5 |
14.5 |
39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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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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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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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用地 |
1900 |
6.5 |
14.5 |
39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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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1900 |
6.5 |
14.5 |
39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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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土地 |
1900 |
6.5 |
14.5 |
39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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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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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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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淮政秘〔2018〕5号文件据实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旱地按每亩1900元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征地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如征地时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将按照新的补偿标准补齐差价。以政府批准的最终批准的征地标准为准。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拟采取货币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依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根据《濉溪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濉政办〔2015〕16号)规定,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口,符合社会保障对象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为了征地后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本次征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人口按照(濉政办〔2015〕16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公告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本公告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百善镇、四铺镇统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配合属地政府实施征收土地丈量和附属物清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本公告发布时调查结果为准)。
八、本公告发布后,如因相关政策调整,濉溪县人民政府将根据需要发布补充公告。
九、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020年3月23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