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濉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濉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濉征收〔2021〕15号)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色新能源濉溪县淮北矿业临涣焦化分散式风电项目(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1〕292号)批准,同意在该批次申报的濉溪县临涣镇高皇村,韩村镇胜利村、马店村用地范围内,将国有农用地0.040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0.3200公顷(其中耕地0.277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合计批准建设用地0.3600公顷,用于金色新能源濉溪县淮北矿业临涣焦化分散式风电项目(一期)建设,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不得改变用地位置。现将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金色新能源濉溪县淮北矿业临涣焦化分散式风电项目(一期)。
二、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用于金色新能源濉溪县淮北矿业临涣焦化分散式风电项目(一期)建设。
三、征收土地位置
位于临涣镇高皇村,韩村镇胜利村、马店村境内。详见勘测定界图。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临涣镇高皇村集体土地0.160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0.1573公顷);
韩村镇胜利村集体土地0.120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0.0800公顷);
韩村镇马店村集体土地0.040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0.0400公顷)。
国有农用地0.0400公顷(全部为坑塘水面)。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其中社会保险安置按(濉政办〔2015〕16号)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为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临涣镇高皇村,韩村镇胜利村、马店村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临涣镇、韩村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核实,由濉溪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