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坪镇关于转发《淮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园区)民政办: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现将《淮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民社救〔202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淮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民社救〔2020〕6号)
濉溪县民政局
2020年6月22日
淮民社救〔2020〕6号
淮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民政局: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6月19日
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25号)以及《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6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状况指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刚性支出。
第二章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第三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家庭收入评估
第四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相关税收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现金、金融资产以及不动产、实物财产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单位、居民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第五条 工资性收入按照以下方法评估:
(一)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劳动合同评估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发放记录评估,或者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
(二)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作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其申报的收入计算,其申报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人员,其收入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在怀孕、哺乳或者照顾2周岁以下婴幼儿期间的妇女、抚养学龄前儿童的单亲监护人、长期照护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残家庭成员的人员,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条 经营净收入按以下方法评估:
(一)经营企业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
(二)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
(三)养殖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核算。
(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工商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
第七条 财产净收入按以下方法评估:
(一)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
(二)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第八条 转移性收入按以下方法评估:
(一)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二)赡(抚、扶)养费评估
1. 赡(抚、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抚、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2. 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或双方约定数额明显偏低的,原则上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赡(抚、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义务人家庭人口数×50%÷赡(抚、扶)养人。
为便于操作,也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评估:
①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的情形。义务人属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2倍以下),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②有一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情形。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视为有一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照我市低保标准的0.5倍计算。
③有较强的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情形。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2000元的,可视为有较强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照我市低保标准计算。
第九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
(二)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获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
(四)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六)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七)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八)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九)丧葬费;
(十)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
(十一)残疾人补贴;
(十二)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款物;
(十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以及医疗救助金;
(十四)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十五)低保对象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部分;
(十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无他处住房,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3年内不计。
第四章 家庭财产认定
第十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权、有价证券、房产、车辆和其他财产等。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银行存款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标准认定。
(二)房产依据产权证、使用证等,按照登记人认定;
(三)机动车辆等,按照登记人认定。
(四)企业所有权按照有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第五章 家庭支出评估
第十二条 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在评估其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刚性支出的自负部分。
第十三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自负住院医药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以医保结算单为准),在评估其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
第十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单亲家庭成员中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评估其家庭月收入时,可按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扣减。
第十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有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在评估其家庭月收入时,可按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扣减。
第六章 认定标准
第十六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标准;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三轮车、非经营性农用机械及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四)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4倍。
第十七条 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原则上仅有一辆(台)车辆且价格在5万元(含)以内(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的,不作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定条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濉溪县、各区民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等之前市民政局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