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资讯】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11-06 15:31作者:npz001来源:南坪镇文字大小:[ ]背景色:       

各镇、开发区、产业园区、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以案释法工作,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县政府办(法制办)、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濉溪县委宣传部       中共濉溪县委政法委员会

濉溪县人民法院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濉溪县司法局            濉溪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濉溪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关于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渗透力,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县,根据《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全县以案释法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十次、十四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八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工作总要求,以满足全县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实际需求为导向,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为依托,以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及公证员、仲裁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工作主体,以发布和解读各类涉法案件为手段,围绕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广泛开展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宣传各种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着眼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典型案例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尊重人民群众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主体地位,紧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紧扣人民群众的需要和期盼,积极健全“需求、研判、反馈、供给”的以案释法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资源集约,优势集聚,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仲裁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同步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坚持把握规律,开拓创新,善于利用公共活动场所、公众服务窗口和大众传媒,善于依托“法律六进”主题活动,不断推动以案释法向面上拓展、向基层扎根。

(三)主要目标:全县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建立以案释法长效工作机制,各单位建立常用法律知识、常发矛盾纠纷典型案例库,以案释法活动覆盖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各级各类单位和组织,媒体定期公益性发布典型案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明显增强,社会知晓率和满意率明显提升。

二、把握以案释法制度内涵

以案释法的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执法人员等司法执法人员,以及仲裁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对象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参与人和服务对象,也包括社会大众。以案释法的对象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社区群众和农民工等群体,重点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宣传;以案释法的内容既有实体法案件,也有程序法案件,重点是易发多发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以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较好的案件;以案释法的方式方法既包括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中宣传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依托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基层文化活动等载体,运用法治微电影播映、法治漫画巡展、法治故事宣讲、法治文艺演出等方式,面向社会开展的案例宣传。

三、构建以案释法制度体系

(一)建立普法需求分析研判制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群众日常生产生活需要,完善“需求、研判、反馈、供给”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多层次、全方位摸清社情民意,动态掌控社会普法需求,并以需求为导向指导以案释法的全面开展。各司法执法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在注重听取和收集不同人群法律需求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加强案例分析,每季度定期开展研判,找出典型性、规律性、苗头性问题并提出对策,制定以案释法工作计划并于季度末向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二)建立典型案例筛选发布制度。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要切实加强案例指导,建立以案释法筛选发布制度。依托电视、报纸、期刊等大众传媒法治专版专栏,广泛运用微博、微信、微电影、手机客户端等现代手段,每月定期以专题形式发布典型案例,形象还原案件事实,正确引导案件解释,加大以案说法力度。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法律诠释,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案件审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发生及处理的社会意义,增强以案释法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建立以案释法宣传讲解制度。开展包括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释法和向社会公众释法。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仲裁员、律师及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在办案或法律服务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应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请求,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选取典型案例制作形式生动的宣传资料,利用“江淮普法行”“国家宪法日”等活动载体,广泛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每部门每年至少开展2场较大规模的“法律六进”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司法执法部门可针对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农民和农民工等不同群体,选择合适的案件,充分利用听证会、通报会、新闻发布会、开放日以及巡回法庭、庭审直播、生效文书统一上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形式,扩大社会参与面,通过公开审理办案让群众受到直观的法治宣传教育。要积极动员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与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挂钩结对,定时定点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发挥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法律顾问的作用,通过举办法治讲座、法律大讲堂、法治报告会等形式,为各类普法对象宣讲典型案例,以身边人说身边事、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法治宣传教育贴近基层、贴近百姓、贴近生活。

(三)建立以案释法媒体传播制度。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协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以案释法中的传播作用。广播电视台、主流报刊等媒体要积极发挥法治传播主渠道作用,切实落实新闻媒体的公益普法责任,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刊播以案释法类节目和栏目,邀请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仲裁员、律师、公证员等以真实案例讲解法律条文,推动以案释法制度的全覆盖。要注重新媒体新技术的开发运用,借助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以案释法,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学法用法渠道,努力形成网上网下、线上线下相互补充、多层次、全方位的普法格局。

(四)完善公民旁听庭审制度。人民法院要加强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深入开展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完善工作机制,紧扣“确定旁听庭审案件—案件公告—组织旁听—收集反馈意见”四个环节,认真梳理具有典型意义和体现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案件,并根据案件性质和特点,分别组织不同重点对象参加旁听。要通过巡回法庭、网上庭审直播等形式,扩大受众面,让更多的群众受到直观的法治宣传教育。

(五)建立以案释法案例库制度。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司法、行政执法案例整理工作,定期向司法、执法机关、具有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定向征集收集以案释法案例,建立普法案例库、案例视频集等,鼓励和引导各类影视制作、文学创作团体等对入选案件共享共用,自行改编,丰富以案释法表现形式。县普法办将适时牵头组织开展典型案例、法治事件、普法产品(创意)的征集、评比、汇编工作,并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宣传,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县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更好地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查法治宣传教育实施的职能作用,建立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联动协调机制,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指导,落实以案释法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体责任,形成分级负责、协作配合、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执法人员、仲裁员、律师及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普法责任制,将以案释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保障必要工作经费,加大推动力度。同时,要向新闻媒体提供以案释法素材,支持配合新闻媒体制作刊播以案释法类节目和栏目。

(三)加大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媒体单位要充分履行公益普法责任,指导各新闻媒体打造以案释法品牌栏目,并及时宣传报道在“法律六进”、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中以案释法工作动态。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以案释法工作中的新经验、新做法,培育工作中的新亮点、新典型,广泛宣传,典型引路、榜样带动,推动以案说法工作创新发展。

(四)提升宣讲技能。建立以案释法宣讲队伍,从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相关社会团体中遴选一批法律素质过硬、司法执法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仲裁员、律师及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增加谈话学、心理学等特殊培训,提升宣讲技能,为深化以案释法工作、增强以案释法效果提供人才支撑。

(五)严守法律规定。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和工作规则。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进行以案释法,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守职业准则,结合案件事实,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释法明理。在以案释法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

(六)强化工作考核。各主管部门要将以案释法工作情况作为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仲裁员、律师及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评先评优、立功奖励等的重要依据,量化细化考核标准,强化固话责任意识,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将以案释法工作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于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以案释法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