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办法(试行)
濉溪县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巩固农田建设成果,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管护规定的通知》皖农建〔2019〕157 号、《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的意见》皖农建〔2024〕40 号、淮北市农业农村局《淮北市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
(二)县负总责、部门协调、镇村监管。
(三)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范围主要包括:
(一)灌排系统。保证各类渠道、排水沟和渠系建筑物能够正常使用并且无安全隐患,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
和排水标准;
(二)田间道路。保证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通行顺畅,满足车辆荷载和质量寿命等要求;
(三)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保证农田林网当年成活率达到85%(含)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0%(含)以上;
(四)输配电工程。保证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五)公示标牌和标志。保证公示标牌和标志完好,信息完整,设施安全。
(六)、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管护维修。
第三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主体,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确定:
(一)受益范围明确为项目区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等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镇政府直接负责或督促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二)由新型经营主体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由新型经营主体负责管护。
(三)由保险公司运行管护。利用工程招标结余资金和各级落实运行管护资金,购买高标准农田质量保险。
第六条 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积极落实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主体。
(一)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项目区所在镇、村为单位,自愿成立管护协会,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农田水利、机耕路、农业和林业等各类农田建设工程。
(二)鼓励利用商业保险确定管护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年内,保险公司安排专人进行工程养护、看护、巡查,接到项目所在镇村发生损毁报险后,组织人员对损毁工程进行维修,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持久发挥效益。
第七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认真开展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保证农田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农田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镇、村各级组织和县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和完善农田建设工程的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
(二)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应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奠定良好基础;
(三)农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
(四)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负责农田建设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第十条 项目区所在镇政府对辖区内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指导,协调、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情况;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为管护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管护工作;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为管护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管护工作;对损毁工程进行维修,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第四章 工程移交及管护模式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资产移交,按规定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农田建设工程,由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负责管理、维护;土地未进行流转的,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明确专人或专业组织负责管护。具体可采取以下模式:
(一)专业组织管护模式。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受益农户通过成立管护协会、专业合作社、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田间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并接受镇、村和群众的监督;
(二)专职管护员管护模式。由村委会将建成后项目区域管护的范围、内容、管护期、职责张榜公布,聘用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员履行管护职责,并接受受益群众和镇、村的监督;
(三)流转主体管护模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农田建设工程,由流转经营主体进行管护。负责田间工程设施的管理使用、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管护主体接受受益群众和镇村的监督;
(四)商业保险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情况下,拓展管护渠道,引入商业化保险公司进行专业化管护公司,管护主体接受受益群众和镇村的监督。
第五章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来源:
管护资金投入标准为上级管护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省、市、县、镇共同承担高标准农田管护支出责任。
(一)省、市工程管护资金以省级、市级财政资金实际拨付为准;
(二)县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资金;
(三)管护资金缺口部分,由项目所在镇政府财政承担;
(四)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前提下,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形成的投工投劳方式投入;
(五)政府支持农田建设形成的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工程管护资金使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在项目设计使用期内的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管护及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审计及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由县财政及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作为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县农业农村局将对各镇建后管护工作定期进行督查,每年考核一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濉溪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024年7月22日
附则1:
濉溪县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标准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范围主要包括:
(一)灌排系统。保证各类渠道、排水沟和渠系建筑物能够正常使用并且无安全隐患,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
和排水标准;
1、沟渠疏浚工程:严禁在项目区沟渠内进行耕种,取土;严禁在沟渠上设置阻水的路坝等建筑物;严禁私自改变水流途径,影响水系排水。
2、桥梁工程:严禁在桥梁上、桥侧挖坑、取土;严禁在桥面堆放杂物,晒场打粮;禁止在桥面种植庄稼;严禁故意破坏桥梁,致使车辆无法通告;桥下无堵塞淤积。涵洞两侧挡土墙完好,涵洞水流畅通;严禁超重车辆通行,防止桥梁负荷过重,影响正常使用。
3、机井工程:严禁在井边取土;严禁在井边堆放杂物、堆放庄稼秸杆;禁止向井里故意投放屯土、石块、杂物、植物秸杆破坏机井;严禁过量开采,防止因过量开采影响机井正常使用,减少机井使用寿命;机井在使用后,应及时加盖井盖,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渠道工程:渠道过水断面通畅,渠内无杂物、无淤积,渠体无损毁;渠堤雍土充足,主干渠道两侧无乱堆乱放、扒翻种植等。
5、泵站工程(含自动化控制中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范围、人员职责;泵房墙体及门窗完好无损,屋面无渗漏,泵房内无积水。泵房内布置整齐有序,卫生整洁,无杂物及乱堆乱放现象。泵房外场地平整,周边环境绿化好,无杂草、垃圾,进出水池周围无水草、杂物及淤积;设备运行正常,定期检修,定期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无设备损坏和被盗情况。泵房内安全用具齐全,并定点存放,机电设备仪表齐全,遮挡可靠,安全指示醒目,运行操作符合规定,无安全责任事故。
6、涵、闸、渡槽等配套建筑物:闸门启闭设施运行正常,渡槽无渗漏,定期清理渡槽、涵闸淤积,保持过水顺畅,无设备损坏和被盗现象。
7、管道灌溉工程:保持管道通畅,混凝土管道及检修井内淤积定期清理;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措施可靠;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无损坏和被盗现象。
(二)田间道路。保证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通行顺畅,满足车辆荷载和质量寿命等要求;
1、砼道路:严禁路面晒粮晒草,严禁在两侧路肩种植任何农作物,保证路面畅通无杂物,路面不出现开裂、下沉、破碎等损毁现象,设立必需的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确保行车安全。
2、煤矸石道路:严禁破坏煤矸石路面,任意耕翻种植、取土、挖塘等;禁止在路面堆放物料、倾倒废渣、垃圾、废液等有害的污染物质,焚烧各类废弃物;两侧路肩不得种植任何农作物。
(三)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保证农田林网当年成活率达到85%(含)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0%(含)以上;
1、防护林:每年根据不同树种进行适当修剪整形,不出现倒伏现象;林间不准栽植高杆作物;严禁机械碰伤树木,更不准在树木上拴生牲畜或攀折树枝;非人为因素导致树木损毁的要及时补植;林木的采伐更新需报请县林业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输配电工程。保证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1、配电房:门窗、防盗、防护设施完好,室内整洁、不漏水;
2、输电线路:配电设施输电线路不出现异常现象。
(五)公示标牌和标志。保证公示标牌和标志完好,信息完整,设施安全。公示(简介)牌、工程标志牌:保持完整、整洁、文字图案清楚;及时清除张贴的广告。
附则2:
管护人员选聘与管护办法
一、管护人员选聘:
(一)管护人员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公开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村委会初审,并报镇政府备案。同时要尽量维持管护队伍的基本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二)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身体健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设施布局,操作规程,维护与抢修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管护人员应实行责任管理,由管护组织与之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职责。对履行管护责任不力、未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与其解聘。
二、 管护办法:
(一)日常管理工作。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确保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汛期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遇大雨、暴雨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巡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村委会和镇政府,并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工程安全。日常管护工作应做到:“一查、二报、三管、四护”。
“一查”:坚持对所管护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和雨中、雨后检查,查工程完好状况和人为、自然损坏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二报”:一是管护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定期汇报工程情况;二是遇自然或人为损坏的情况下,应立即报告受损情况、原因、临时处置措施及结果等。
“三管”:管人、管车、管牲畜,使工程的各项设施不出现各种破坏。
“四护”:护工程,确保塘坝、沟渠等工程不垮塌,设施不损坏;护安全,确保工程安全设施和警示标语、标志完好,坚决防止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护环境,监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和确保水源不受污染;护畅通,确保沟渠不淤不堵,工程运行和用水秩序正常。
附则3
监督与考核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作为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县农业农村局将对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定期进行督查,每年考核一次。镇政府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管理、安全运行和维护工作的领导,负责对各项目区村工程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年终总结总评。镇农综站、水利站、公路站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除险加固、水毁修复等技术指导工作。项目区村加大工程管护宣传工作,增强群管群护意识,实行“专管”与“群管”有机结合,大力宣传工程管护的法律、法规,把工程管护制度纳入村规民约之中。
各镇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工程管养及维修情况、管护经费使用情况及年度管护总结报告等材料。
镇村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考核指标
指标 |
分值 |
评价标准 |
得分 |
资金投入 |
25 |
1、镇财政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15); 2、村集体自筹资金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情况(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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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出 |
25 |
1、报账管理办法是否建立(5); 2、报账资料是否完善、真实、合规(10); 3、支出范围是否合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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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后管护制度 建设 (20分) |
20 |
1、镇政府管护实施细则是否建立(5) 2、项目区村是否及时聘用管护人员及签订合同(5) 3、工程竣工后是否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5) 4、工程管护的宣传力度(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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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护工作开展情况 |
30 |
(1)管护人员巡查是否及时(5) (2)工程管护是否符合标准(10) (3)管护工程效益发挥情况(10) (4)管护资料收集是否完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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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0 |
保险公司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考核指标
指标 |
分值 |
评价标准 |
得分 |
管护组织 |
25 |
1、保险公司是否成立高标准农田管护组织; 2、每个项目区村建立管护组织(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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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护维修 |
25 |
1、管护维修单位是否落实(5); 2、管护维修是否及时(10); 3、管护维修支付是否合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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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后管护制度 建设 (20分) |
20 |
5、管护实施细则是否建立(5) 6、是否及时聘用管护人员及签订合同(5) 7、管护人员考核情况(5) 8、工程管护的宣传力度(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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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护工作开展情况 |
30 |
(5)管护人员巡查是否及时(5) (6)工程管护是否符合标准(10) (7)管护工程效益发挥情况(10) (8)管护资料收集是否完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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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