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濉溪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学校、局属学校、民办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指南>的通知》(皖教基〔2020〕6号)有关要求,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的发展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做好2021年控辍保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法定职责,坚持依法控辍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措施防止辍学。
各学校要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面核查摸排,建立分类台账
2021年春、秋两季开学后,县教育局协调县公安部门提供6-15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名册,与我县学前和中小学学籍系统进行比对、查询,建立无学籍人员名册;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对学籍和实际在校生进行比对,建立在校不在籍和在籍不在校名册。县教育局协调县扶贫部门和残联部门将无学籍人员名册和在校不在籍、在籍不在校名册与扶贫系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准确标注各类名册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残疾学生。对各县区间或县外发来的控辍保学协查函,要纳入以上名册或单独建立名册。每学期开学后15日内完成。无学籍人员名册和在校不在籍、在籍不在校名册汇总报县教育局。
各学校根据教育部下发的《辍学学生分类标准》(见附件1),组织对省教育厅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下发的控辍保学台账逐个核实,分为需要劝返(A类)和不需要劝返(B类)两大类18小类。对于标注为B类“不需要劝返的人员”,要严格把关,并提供真实、确凿证明材料。核实工作要责任到人,并在控辍保学台账中实名登记有关信息。
三、及时更新学籍,制定复学方案
落实学籍管理有关要求,及时更新学生监护人联系电话和家庭住址等信息,确保学生离校后能有联系渠道;中途转学的要及时办理学籍转接手续,确保人籍一致;无正常原因未到学校上课超过1个星期的标记为“疑似辍学”,“疑似辍学”超过1个月(此期间劝返尚未复学)的,学籍系统主动将该生信息标注为“辍学”;学生返校复学后,须第一时间在学籍系统中更改学籍状态。对就读无学籍学生要及时补录学籍,对籍在人不在的要督促家长尽快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对身份信息有误的要及时更改或通报同级公安部门。班主任每天要将无正当原因未到校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籍管理人员。
县教育局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劝返复学生基本情况、学业层次和健康状况,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为每一名复学学生制定科学的复学方案,突出差异性和个性化,实现一人一案。辍学一年左右的,原则上进入原来的年级及班级就读;年龄较大且不愿在原年级就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人意愿适当调整年级完成义务教育学习任务并获得初中毕业证,或到中职学校接受教育;辍学时间较长的,可短期单独辅导后编入原班级,也可以集中单独编班;重度残疾等特殊群体的劝返复学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为主开展送教上门;在外务工且年满16周岁但学籍还在义务教育段学校,经实地劝导不愿返回户籍所在地的,可实行远程视频送教。
四、建立劝返机制,确保劝返成效
失学适龄儿童首先由户籍所在地核实劝返,有学籍中途辍学适龄儿童首先由学籍所在地核实劝返;对核实后学生已经流动到市内其他县区居住的,发挥市级统筹作用,统一调度,将台账动态划转到市内流入地核实劝返,直至劝返为止;对流入到市外的,由责任县区确认具体去向和情况,劝其返回就学,对不愿意返回就学的,去函流入地协商核查并安排就学。
对确认失学辍学学生要启动劝返复学程序,班主任要第一时间联系家长和学生,劝其到学校就读;班主任劝返无效的,学校要安排人员向其发放劝返通知书,劝其及时回校就读;对拒不复学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时书面报告县区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人员联系劝返,直至复学。
五、关注特殊群体,实施精准资助
做好残疾儿童就学工作,县教育局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及有关中小学校组成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安置进行评估,并建立评估档案,做到一个不漏;对送教上门的,要因人施策,每周至少一次,确保送教有效果。全面了解重病适龄儿童情况,及时安排具备复学条件的重病适龄儿童就学。建立留守儿童工作台账,保障随迁子女就学权利,安排专人予以帮助指导。把建档立卡适龄儿童作为控辍保学重中之重,确保无因贫失学辍学现象。
各学校要全面贯彻教育扶贫和资助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惠民政策。加大对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教育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附件1:辍学学生分类标准
2021年5月21日
附件1:
辍学学生分类标准
A类:需要劝返人员:
A1:打工务农:指适龄儿童或正常在籍学生未在校就读且在务工,不包含已经初中毕业或超过年龄且没有学籍的情况。
A2:厌学辍学
A3:因病因残:含经评估后应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因病暂未入学但身体恢复后应入学的适龄儿童等。
A4:在家上学:父母亲或监护人自行在家实施教育,含私塾、国学班等情形,送教上门不在内。
A5:入寺入教:指适龄儿童在寺庙出家等情况,不含在寺庙举办的合法的武术学校就读的学生。
A6:早婚辍学
A7:扶贫异地搬迁:因扶贫搬迁或行蓄洪区搬迁等政府统一实施的搬迁导致未及时入学。
A8:其他原因(需在备注栏中说明具体原因)
B类:不需要劝返人员:
B1:户籍原因:含查无此人、户籍重复、死亡、迁出注销、身份证登记错误等。
B2:在校有学籍:在数据比对时间节点后新入学或新注册学籍,包括核查后在省内就读补建学籍和在中职学籍系统中有学籍的情况。
B3:省内就读无学籍:国家定义为已在省内学校学习但因各种原因未注册学籍,我省在执行时要求及时补建学籍成为在校有学籍,只有在非法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中就读无法取得学籍可以对应此选项。
B4:省外就读无学籍:已在省外学校学习但因各种原因未注册学籍,执行时要求通过学籍系统的全国学籍查询功能查询结果确实为无学籍的。
B5:延缓入学:含因身体等原因延缓入学、目前仍在幼儿园就读或实际年龄不足6周岁等情形。
B6:超龄离校:实际年龄16周岁及以上或已初中毕业,年龄以当学年的8月31日为限,如16周岁及以上仍在校就读且有学籍的不应对应为超龄离校。
B7:重病重残:因身体等原因不具备学习能力,对应此项必须要经县级残疾人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并完善相关材料,核实情况要说明具体是什么病残。
B8:中职就读:今年国家在中职的文件政策中明确,可以在中职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对确实无法在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可以到中职学校继续就读,各地要单独建立台账备查。
B9:失踪失联:由公安部门界定,从严掌握,无法联系上的不能选此项,核实情况要说明是哪个派出所认定的。
B10:出国在外:指适龄儿童或义务教育在籍学生人在国外的情况,不含超龄或已经初中毕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