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孙疃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淮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对各类各环节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方针,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将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相互协调,建立“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决策科学、措施果断、系统联动”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体系。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的镇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镇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镇以上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引起中毒的食品扩散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在继续增加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3)县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 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1、 特别重大、重大、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镇政府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在县食安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镇食安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必要时由镇政府领导任总指挥;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食安委办公室。
2、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镇卫生院、镇宣传部、镇派出所、镇安监办、镇农委、镇中心校、镇财政所等单位组成,并可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
3、镇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问题;根据授权,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4、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镇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2)镇卫生院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3)镇委宣传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4)镇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5)镇安监办依法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6)镇农委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镇中心校负责协助药监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用餐造成学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以及应急处理工作。
(10)镇财政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镇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工作。
三 、组织协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处理队伍和事故单位应急处理力量必须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全力控制事态的发展。
跨县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应报县或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镇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县食安委办公室。
五、奖励与责任
(一)对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7、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
1、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2、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3、食品安全事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因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因素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损害、健康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4、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5、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