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濉 溪 县 民 政 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通 知
各镇(园区)民政办: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兜底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等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依据《濉溪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濉办发〔2021〕1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基层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加强和规范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为主线,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保护个人隐私、严格日常管理,努力构建制度严谨、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有力推动我县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主要环节
1.申请受理。镇(园区)按照要求,及时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对申请有困难的,要主动帮助其代为提出申请,对线上申请社会救助事项的,镇(园区)要及时受理,并将办理情况按规定向申请对象反馈。
2.入户调查。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收入、支出、财产以及实际生活情况开展入户调查。开展入户调查原则上由两名工作人员组成,认真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由参与入户调查的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监护人)共同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审核确认。镇(园区)应当及时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一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初审和审核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镇(园区)要在作出决定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二)规范做好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
1.审核公示。镇(园区)民政办提出初审意见后,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保障对象姓名、村(社区)、自然村(庄)、家庭人口数、拟保障人口数、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公示单上要注明救助类型、公示时间、监督举报电话,并加盖镇(园区)印章。
2.长期末端公示。镇(园区)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固定公示栏对在册低保等救助信息进行长期公示,长期公示名册每月更新一次,有条件的村(社区)长期末端公示可以下沉至村(社区)民小组。长期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类别、保障人口数、保障金额、村(社区)、自然村(庄)。
3.公示相关要求。村(社区)民委员会要在村部或社区民相对聚集、醒目的位置设立固定公示栏,公示栏标题一般为“某某村(社区)社会救助信息公开栏”,公示内容主要为:审核公示单、长期公示名册、救助政策要点、监督举报电话等。固定公示栏要防风雨,公示内容要准确、全面,对因天气、人为等原因造成公示内容损毁、丢失的,要及时恢复。镇(园区)要将审核公示照片纳入低保家庭档案,每季度至少收集整理一套各村(社区)长期公示照片电子文档(至少包括近景、远景2张照片,其中近景照片需能看清公示月份、内容、印章;远景照片需能判断固定公示栏具体位置、是否防风雨等),同时报县民政局。镇(园区)民政办要定期对辖区内村(社区)公示情况开展实地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公示时要注意保护救助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救助待遇无关的信息(如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联系方式、病残信息等)。
(三)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对象死亡月“零报告”制度
对在册低保等救助对象出现死亡、婚嫁迁出、服刑、失踪、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入学、户籍迁移等情况,村(社区)要按月统计并逐级上报。村(社区)每月月底前向镇(园区)报送《社会救助对象死亡、婚嫁迁出等“零报告”统计表》,当月无死亡、婚嫁迁出等情形的,村(社区)包片干部和主要负责人也要签字“零报告”。县社会救助管理中心利用殡葬等信息,定期开展交差比对,及时发现社会救助对象死亡信息。对救助对象死亡、婚嫁迁出、监狱内服刑等情形的,应及时停发其本人救助金。
(四)定期开展在册救助对象核查
镇(园区)对在册低保对象开展定期核查,A、B类低保家庭每年开展一次核查。C类低保家庭每半年开展一次核查;定期核查时,要对救助对象(家庭)重新开展经济状况核对,结合入户调查等,重新核定其家庭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停发救助金,并书面告知救助对象(写明理由);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要依据政策及时调整保障类型和救助金档次。定期核查过程中,至少要有一名镇(园区)工作人员参与入户调查,对因疫情、务工等原因,定期核查时救助对象不在户籍地社区住的,要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确保定期核查不流于形式。镇(园区)根据定期核查结果,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入户调查表》,连同核对报告一并存入审核确认档案。
(五)严格落实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社会救助备案制度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社会救助的,均要主动向所在镇(园区)如实申报,进行备案登记。备案材料由镇(园区)单独归类、存档备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包括具体办理和分管社会救助的县级民政部门和镇(园区)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民委员会干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干部系救助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与申请人(含其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针对该救助申请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以及审核意见讨论等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审核确认工作施加影响。
(六)规范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事项
各镇(园区)要严格坚持“先授权委托,再开展核对”的工作原则,注重程序合法性。镇(园区)经办人员要按照县社会救助管理中心制定的核对授权书模板,指导救助对象规范填写核对授权书,严禁代签字(代按指印),确保核对授权书真实、合法、有效。镇(园区)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双岗责任制”,设立受理岗和审核岗。受理岗负责申请救助对象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信息材料以及核对授权书初审;审核岗负责资料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状况进行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至受理岗。原则上审核岗由民政办负责人担任,对申请救助对象相关材料真实性负总责。镇(园区)和村(社区)核对工作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人员变动后要及时换签,对镇(园区)和村(社区)核对工作人员的具体信息进行登记,备注从事核对工作的时间段(包括接手时间、移交时间),压实工作责任。
(七)强化社会救助档案管理
镇(园区)整理保管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档案纸质原件资料,按照“六统一”(即案卷外观统一、档案要件统一、目录编序统一、材料用纸统一、资料装订统一、柜盒摆放统一)和“一户一档”要求,以村(社区)为单位规范整理、专柜存放、安全有序。整户退出的救助人员档案及时抽出,单独存放备查,不得擅自销毁,保存期限30年。对救助审核确认档案不全、缺失的,要及时补充完善。
(八)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访事项办理
镇(园区)对群众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渠道反映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件,除疫情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均要安排人员实地开展调查核实,依据政策办理,按照时限要求回复办理结果,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书面回复。各镇(园区)要公开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社会救助信访渠道,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解释到位、生活困难的救助到位”原则,在疏怨解困上下足功夫,推进情理法相融合,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园区)要将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抓,民政办具体办,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一次彻底规范,对社会救助对象档案进行一次彻底整理。加大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兜底保障民生实事办好办实。
(二)加强能力建设。镇(园区)要科学整合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
(三)加强责任落实。对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泄露救助对象经济状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应当发现困难群众问题而没有发现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救助的,或者漠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以及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社会救助对象死亡、婚嫁迁出等“零报告”统计表
濉溪县民政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