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项目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其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按相关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由专项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补助标准按照《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财农〔2013〕1978号)执行。各县(市、区)小型水利工程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