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沟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五沟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规定
(试行)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文物保护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濉政办秘〔2020〕52号)文件要求,建立“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规范和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程序,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实施宅基地用地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依法审批、安全施工,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先批后用的原则。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及建筑风貌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220 平方米。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规格和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本镇特色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视廊进行严格控制,建筑风格、色调以及构造装饰应与原有村落整体风格相协调一致。
(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
2.评议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村,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
(四)农村宅基地建房申报材料。
村级组织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村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村公章),会议记录要求说明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住宅情况,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公示照片。
5.施工队资质证明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队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二、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
(一)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
1.部门联审。申请材料每月10日前由村级协管员统一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农综站、国土所、城建所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查工作。
2.审批。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对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自联审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建房户,同时由农综站、国土所发放审批告知书,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濉溪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镇农综站、国土所、城建所、村委会及时与建房户约定时间进行实地放线定位;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自联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做出回复。
3.其他事项。申请户必须和村委会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未经现场放线定位、未与村委会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和承诺书的,不得开工建设。建房户选择的施工队伍、建筑工匠需在镇城建所办理备案,取得施工资格的方能施工,无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施工。房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拍照存档。自审核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未开工建设的或3个月内未建设完工的,收回建房审核审批,必须报镇政府重新审批。未按照审核审批的面积、层高、跨度等要求施工的,予以拆除。
(二)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2.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的;
4.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申请另址新建住房的;
6.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7.根据文物保护的规定与规划核心保护范围内一般不予批准,确有硬性需求建房的需经会议研究决定;
8.道路红线范围内的;
9.根据《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设施控制红线范围内的;
10.不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监管
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综站、国土所、城建所、城管队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农户建房过程中,农综站、国土所、城建所、城管队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农户建房结束后,镇组织农综站、国土所、城建所、城管队等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农户,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四、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
镇人民政府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村级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定1名村级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镇村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0561-7869200),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核查、依法处理。结合实际制定针对违法用地建房的发现、报告、处置措施和奖惩办法,压实村级组织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用地建房线索和信息,努力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严格落实“村为主”工作机制
各村委员会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建设管理工作纳入镇控违工作考核,严格兑现奖惩。村书记、主任为拆违控违第一责任人。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责令停工整改,待完备手续后,严格按审批规格进行施工。对占用基本农田或不符合审批手续的,一律为违章建筑。按照控违工作“村为主”的原则,村负责制止、拆除,镇综合执法队予以协助。并按照相关拆违控违实施方案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农民自建房审批告知书
5.农民自建房不予审批告知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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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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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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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岁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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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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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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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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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建筑面积 |
㎡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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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 情况 |
1.保留( ㎡);2.退给村集体( ㎡);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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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房基占地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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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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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南至: |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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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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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 建设用地 2. 未利用地 3. 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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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 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 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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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相邻权利人签字(不作为法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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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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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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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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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4.本人承诺在获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内建房,如出现超出批准建筑面积建房行为,自愿接受政府停工通知,并承诺按照政府部门要求拆除超出批准面积部分,如整改不到位,自愿承担不能办理建房审批验收、建房证及对新房进行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的后果。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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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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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房基占地面积 |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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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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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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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 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 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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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 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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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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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城建部门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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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 意见 |
其他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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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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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审核 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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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其他部门包括该宗宅基地所涉及的文物、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环保、电力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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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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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农民自建房审批告知书
五2021( )
村 户:
经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国土所、城建所及相关部门联审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以及《五沟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你户自建房申请符合审批条件,予以批准,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施工。
签收人:
五沟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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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五2021( )
村 户农民自建房申请符合审批条件,予以批准。
签收人 :
五沟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5:
农民自建房不予审批告知书
五2021( )
村 户:
经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国土所、城建所及相关部门联审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以及《五沟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你户自建房申请因违反了: 不予审批,请按要求整改后再行申报。准予审批前,不得在该地块进行任何建设活动,已经建设的,限期拆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户自行承担。
特此告知。
签收人:
见证人:
五沟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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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五2021( )
村 户农民自建房申请违反了:
不予审批。
签收人:
见证人:
五沟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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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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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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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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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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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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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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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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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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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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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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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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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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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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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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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