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沿用】濉溪县人民政府2022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9〕64号)要求,从2019年7月起,我县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3元。从2019年6月起,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分散供养570元、集中供养不低于70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58元。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城乡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
1.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提高53元达到366元。提标后A类人员月人均348元;B类人员月人均328元;C类人员月人均308元。
2.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标准A类人员由100元/月提高到110元/月,B类人员70元/月不变。
(二)城市低保
1.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标准提高53元,达到424元。提标后A类人员月人均443元;B类人员月人均423元;C类人员月人均403元。
2.城市低保分类施保标准A类人员由100元/月提高到110元/月,B类人员70元/月不变。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费
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758元;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58元,其中一星级敬老院每人每月758元;二星级敬老院每人每月808元;三星级敬老院每人每月858元。
(二)护理补贴
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失能、半失能照料护理补贴不变,分别为每人每月220元和150元。
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失能、半失能照料护理补贴不变,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和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