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 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给与劳务补贴,劳务补贴标准不低于每月360元。所需经费由县区级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孤儿基本生活费中列支。 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