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濉溪县就业脱贫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就业脱贫资金的效用,规范资金的管理,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及时脱贫,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等五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11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范围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补贴、贫困劳动者就业补贴、创业补贴等。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者”)、我县内企业或实体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脱贫工程补助资金是指就业扶贫专项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
第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精准高效、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六条 自行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及程序
贫困劳动者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根据实际费用(不含伙食、交通费用)据实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每人每年可申领一次补贴。
贫困劳动者自行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向户籍所在地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贫困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1),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扶贫手册、身份证、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相关证件原件初审后,将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报县人社局审核,县人社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贫困劳动者个人账户。
第七条 技能脱贫培训补贴标准及程序
贫困劳动者参加统一组织的技能脱贫培训补贴标准及程序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34号)执行。省市关于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文件有调整的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三章 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补贴和贫困劳动者就业补贴
第八条 补贴标准
对企业或实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的给予补贴,对与贫困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与贫困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的按为贫困劳动者实发工资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
对在人社部门认定或纳入扶贫项目库的就业扶贫驿站、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基地就业的贫困劳动者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贫困劳动者就业补贴。
第九条 补贴程序
镇(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组织申报,每季度申报一次,需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补贴和贫困劳动者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与贫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花名册》(附件3)、贫困劳动者工资卡银行流水原件及复印件。
镇(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相关证件原件初审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将申请表、花名册原件及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报县人社局审核,县人社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分别支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和贫困劳动者个人账户。
第四章 贫困劳动者创业补贴
第十条 补贴标准
对
在本县内从事个体经营并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者,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给予创业者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全部是贫困劳动者的,经审核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每名合伙人计发5000元、合计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只能申请一次补贴。对于已享受其他扶贫项目创业补贴的贫困劳动者,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第十一条 补贴程序
创业补贴由创业所在地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组织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贫困劳动者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贫困劳动者本人及合作伙伴的身份证、扶贫手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
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相关证件原件初审后,将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县人社局审核,县人社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贫困劳动者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公共服务岗位及辅助性岗位补贴
第十二条 补贴标准及程序
公共服务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月800元,辅助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月300元。
用人单位在每月25日前,负责将公共服务岗位及辅助性岗位上岗人员信息统一报送至所在地镇政府。经所在地镇政府核定后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公共服务岗位及辅助性岗位人员本人的银行卡中。具体补贴程序按照《濉溪县就业扶贫公共服务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濉人社〔2018〕48号)和《关于开发辅助性岗位的通知》 (濉扶组〔2018〕18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岗位的保险补贴
镇政府为公共服务岗位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保险费从扶贫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四条 补贴标准
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于成功介绍贫困劳动者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每介绍1人由就业资金给予2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五条 补贴程序
职业介绍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需向县人社局提供以下材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5)、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6)、职业中介机构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法人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复印件、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扶贫手册复印件、招聘简章等,县人社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介绍机构银行账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人社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同时,健全资金绩效考评和追踪问责制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就业脱贫工程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上级文件有明确补贴标准的,以上级文件执行;其他补贴标准与本办法有不同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濉溪县就业扶贫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濉人社〔2016〕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贫困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
附件2: 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补贴和贫困劳动者就业补贴申请表
附件3: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花名册
附件4:贫困劳动者创业补贴申请表
附件5: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附件6: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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