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情核定
事件分类分级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事件、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省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省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可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或国家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相关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突发事件,根据应对需要,可启动省级层面应急响应。
市、县级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