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收养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2023-04-23 15:11作者:tfz001来源:铁佛镇文字大小:[ ]背景色:       

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凭收养手续办理户口迁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凭收养手续办理收养入户。

对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存在可疑情况的,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发证机关或机构作进一步检查、鉴别。

公民私自收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派出所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派出所应当详细登记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但不得违规为被抚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一)所需材料

1、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的收养登记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3)《收养证》。

2、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至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的收养登记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3)《收养证》或者《收养公证书》;

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3)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4)发现弃婴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二)办理程序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4、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登记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所需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3)《抚养公证书》。

办理程序

填写《户口补录申请表》,由社区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公章,经分县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县局实行二级审批)。

办理时限: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