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2023-04-23 15:17作者:tfz001来源:铁佛镇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受理部门

铁佛派出所户籍业务窗口。

二、办理条件

(一)〔直系亲属投靠迁移〕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夫妻间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市外迁入,合肥市仅限未婚子女)、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外)祖父母(父母均为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

(二)〔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公民以购买、继承、租赁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登记为家庭户;租赁公有房屋的,可凭房管部门出具的公有房屋租赁证明登记为家庭户;租赁非公有房屋的要求迁移户口的(合肥市区范围内除外),经房管部门备案后,应当将户口落在居住地的公共集体户上。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三)〔合法稳定就业迁移〕因工作调动、录(聘)用、务工经商或从事公益性事业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四)〔人才引进迁移〕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

四、所需材料

1、夫妻间投靠: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2、子女投靠父母: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4、取得房屋所有权: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5、租赁房入户(国有土地):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公有房屋租赁证明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6、人才户口迁移: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表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中专以上(含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等,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五、办理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