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佛镇2024年城乡低保办事指南

2024-03-12 16:20作者:tfz001来源:铁佛镇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民社救字〔2013〕143号)第一章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程开展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四章 第十三条城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3、《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四章 第十五条申请城乡低保,应当由户主或户主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山林、渔场)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民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享受低保和正在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并由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材料和备案材料实行单独归类,分别由县、乡两级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人户分离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乡镇(街道)或村(居)为单位,或分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会成员、辖区民警、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驻村(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不含乡镇、街道的包村、居干部),实行轮换制度。民主评议小组对乡镇(街道)低保机构和村(居)民负责,依据低保法规、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民主评议,确定低保户及保障金额。

第二十一条对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重新公示。

二、办理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72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54元。

三、承办机构

铁佛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61-7228086

四、服务对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民。

五、申请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六、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山林、渔场)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民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七、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社会事务办理申请;

2、受理:镇社会事务办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等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并就审核情况进行公示;

3、上报:镇社会事务办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民政局审批。

八、办理时限

30天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咨询方式

承办单位:铁佛镇社会事务办

咨询电话:0561-7228086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工作地点:铁佛镇为民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