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铁佛镇关于转发《淮北市农村土地流转项目扶持办法》文件

2022-05-15 15:13来源:铁佛镇文字大小:[ ]背景色:       

根据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办〔2015〕12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5〕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流转的土地必须是2014年、2015年内流转且未享受过市政府扶持的流转土地;

(二)流转耕地必须集中连片,单块流转耕地面积必须在50亩以上;

(三)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原则上,不超过二轮承包剩余的法定年限(二轮承包法定到期年限2025年);

(四)以农户与流入方的有效流转合同或以行政村与流入方的有效流转合同为依据。以行政村为流出方的,应附农户委托行政村集中流转土地的委托书;

(五)流转并实行规模经营的土地,必须从事高效经济作物种植、养殖及大规模粮食生产;

(六)土地流转主体主要是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如果是工商企业进行土地流转的,应具备农业经营资质,且不得改变农用地性质;

(七)土地流转方式包括土地入股、托管、租赁等。

二、扶持标准

流转土地每亩一次性补助200元。补助资金中,85%作为对流入主体的扶持,15%作为村级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经费补助。

三、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要按照“业主申请、镇政府把关、县(区)审核、市级抽查、三榜公示、兑现扶持”的程序进行,农业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参与,共同考核认定。

(一)项目申报主体于2016年1月25日前向项目所在镇办政府提交《2015年淮北市产业发展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并附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清单、流转土地位置示意图、工商登记证明等相关资料一式五份。镇办汇总后上报县(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县(区)农业部门和财政局在接到镇办报来的资金申请表后,由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区)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实地查验,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农委。

(三)市农委对各县区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复审。经审核通过后,组织有关人员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凡发现县区申报合格率低于80%(含80%)的,取消该县(区)当年所有项目申报资格。

(四)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将复审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扶持额度。经确认符合扶持条件的,由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扶持对象、扶持金额等情况在有关报纸、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审定意见下达资金计划。

四、其他事项

1.扶持资金市财政承担50%,县(区)财政按不低于50%的比例配套。

2.项目验收所需工作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市级抽查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3.凡发现有申报户弄虚作假的,除收回资金外,今后不再列为扶持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同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移送纪检部门立案查处。

4.本办法由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