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铺镇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脱贫政策支持力度实施的支持政策
支持政策
(一)支持吸纳就业政策。对各类企业、就业扶贫驿站(扶贫车间)、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并开 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企业与贫困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贫困劳动者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各类经营主体与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务协议,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经营主体就业奖励、贫困劳动者岗位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按为贫困劳动者实发工资的50%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经营主体奖励;贫困劳动者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所在镇统一购买,以实际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票据据实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元。(吸纳60-75周岁贫困人口参照本标准通过扶贫资金等资金落实)。对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的且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吸纳贫困劳动者10人以上)就业扶贫基地,可以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5000元。
(二)支持就业扶贫驿站(扶贫车间)政策。对建成并经认定的就业扶贫驿站,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新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新标准给予就业扶贫车间运营补助。
(三)支持返乡下乡创业政策。对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个园区120万元资金支持。对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对民营孵化基地扶持贫困劳动者创业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四)支持转移就业政策。对通过转移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地区就业的贫困劳动者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贫困劳动者100-500元的交通补贴和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转移交通补贴每人每年申请不超过两次,按提供票据据实报销,最高不超过500元。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兜底转移就业的,由就业资金叠加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就业奖励等政策。对各级公共服务机构针对贫困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于成功介绍贫困劳动者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等每介绍1人由就业资金给予2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巡回专题招聘会,给予每场1000-4000元补助,组织大型公益招聘会按每家企业2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接收外地贫困劳动者就业的企业,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五)支持公益岗位或居家就业政策。对在公益岗位就业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贫困劳动者,由就业补助资金原则上给予贫困劳动者每人每月不高于800元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金额有考核的依据考核政策),给予用人单位或岗位开发单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以实际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票据据实补贴。对岗位开发单位或实体,可以给予5000元以内的就业奖励。对居家就业的贫困家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月100元的就业补助,对组织贫困劳动者居家就业的单位或实体,可以给予5000元以内的就业奖励。
(六)支持技能培训政策。贫困劳动者免费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含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伙食、住宿或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人•天,住宿补助标准为50元/人•天,交通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伙食补助采取补给培训机构与直补个人相结合办法,住宿补助补给培训机构,交通补助直补个人。对就读技工院校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
(七)支持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对毕业年度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1000元求职创业补贴。对贫困家庭大学生特别是未就业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和就业意愿,按照特事特议的办法优先安排基层特岗和就业见习岗位、进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贫困劳动者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动态清零。
(八)支持贫困人口就业政策。涉及16-59周岁、有劳动能力贫困劳动者的就业补贴,按照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扶贫资金中列支。对在公益岗位、就业扶贫驿站(扶贫车间)、就业扶贫基地等各类实体就业的60-75周岁贫困人口,通过统筹扶贫资金等给予适当补助,扶持更多贫困人口通过就业实现增收脱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