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惠企政策

2024-05-08 16:43作者:spz001来源:四铺镇文字大小:[ ]背景色:       

1、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按照“属地负责、单位管理”原则,用人单位按规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为其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是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

二是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

三是用人单位补助。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淮人社〔2019〕8号)

执行期限:长期

2、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办〔2020〕4号)

执行期限:长期

3、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最多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

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被原用人单位(同一股东、合伙人或法人经营的不同的劳务派遣机构视为同一用人单位)重新录用,或是身份由原单位职工变为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仅变换劳务派遣机构但未变更实际用工单位的,不得申领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83号)

执行期限:长期

4、支持重点企业有组织调剂就业政策

(一)转移就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收失业人员费用,组织重点企业失业人员到其他单位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转移就业人数,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对跨地区(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给予100-500元的交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路途远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就业困难人员1年内可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2次。

(三)用工调剂补助。重点企业组织职工到省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根据组织短期务工协议和务工人数,由转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元给予重点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可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

重点企业。指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确定,并录入重点企业库中的企业。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淮人社〔2019〕8号)

执行期限:长期

5、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孵化基地政策

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淮人社〔2019〕8号)

执行期限:长期

6、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

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对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实施“双向激励”。

一次性就业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17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

执行期限:长期

7、就业见习补贴

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

(一)见习补贴。为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由就业补助资金支付1400元、见习单位支付600元。(执行期限: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

(二)企业留用见习人员补贴。见习人员见习期满,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依法及时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超过当年见习生50%。可根据留用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08号)

执行期限:长期 

8、高校举办校园招聘会补贴

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毕业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信息的省内高校,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补贴,补贴标准每人60元。(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22年8月31止)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

执行期限:长期 

9、高校和中职学校服务企业用工补助

(一)对各类高等院校、中职学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淮北市范围内企业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高等学校组织当年度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高校一次性补贴。

(三)高等职业院校组织当年度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且就业人数占本校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比例超过10%、20%的,分别按每人800元、90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一次性补贴,每提高10个百分点,补贴标准每人提高100元。

(四)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当年度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且就业人数占本校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比例超过20%、30%的,分别按每人4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一次性补贴,每提高10个百分点,补贴标准每人提高100元。

政策依据:《高校和中职学校服务企业用工奖励补助暂行办法》(淮人社〔2018〕78号)

执行期限:长期

10、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求职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个失业期内可享受一次求职补贴,标准为1000元。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83号)

执行期限:长期

11、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职工个人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补贴一次性发放。

政策依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7号)

执行期限: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