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铺镇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结果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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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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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濉溪县四铺冯子土菜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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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编号 |
92340621MA2PTF0K6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冯西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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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52****2726 |
邮政编码 |
235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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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安徽省濉溪县四铺镇周陈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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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发 地 |
四铺镇四铺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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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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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登记时间 |
2022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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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查 情 况 及 立 案 (不 予 立 案) 理 由 |
2022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濉溪县四铺冯子土菜馆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经营户安排了2名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特申请立案进行调查 。 办案人员: 、 2022年10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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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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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送审表
案件名称 |
濉溪县四铺冯子土菜馆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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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立案时间 |
2022、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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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
当事人店内员工胡传华2022年5月份来饭店工作,担任大厨,负责菜肴烹制,陈元玲2022年9月10日来饭店工作,负责传菜、洗碗、摘菜、洗菜、食品原料初加工等,上述两人人均未取得健康证明,所从事的为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办案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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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 意 见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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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审机构或人员是否接受送审意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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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审机构负 责人意见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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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卷人: |
收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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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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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由: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濉溪县四铺冯子土菜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621MA2PTF0K68,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3年07月19日,经营场所:濉溪县四铺镇四铺集,经营范围:小型餐馆(不含凉菜);服务(经营期限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准)。
经营者基本情况:冯西明,男,住址:濉溪县周陈村,联系电话:152****2726。
案情及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濉溪县四铺冯子土菜馆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经营户安排了2名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四铺市场所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进行调查 。
经查明:当事人安排的2名员工为胡传华、陈元玲,胡传华2022年5月份来饭店工作,担任大厨,负责菜肴烹制,陈元玲2022年9月10日来饭店工作,负责传菜、洗碗、摘菜、洗菜、食品原料初加工等,上述两人人均未取得健康证明,所从事的为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发现其安排了2名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
5、从业人员身份证明4份,证明从业人员的身份。
6、健康证明2份,证明经营者冯西明和其妻子刘艳已取得健康证明的事实。
定性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行为。
拟处理意见(含自由裁量理由):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