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铺镇2024年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2024-07-11 11:01作者:spz001来源:四铺镇文字大小:[ ]背景色: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濉市监四罚〔2024473

濉溪县四铺文军熟食店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濉溪县四铺文军熟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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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成军

2024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协调股(濉)协调股转字【2024】17号转(交)办单及附件。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9日对濉溪县四铺文军熟食店生产的柠檬味凤爪(肉制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F24CFEA20167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并对其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报告中批次的柠檬味凤爪(肉制品)。为了进一步查明违法事实,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地址:濉河路于虎山路交叉口时代广场,账户名:濉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结算户,帐号:133170102100011153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