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2-06 00:00文字大小:[ ]背景色: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濉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1日

 

濉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第248号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职责

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坚持“政府统一筹资建设,房源属地化管理,住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原则。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相关镇园区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       

二、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子女和县城区户籍的父母共同居住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原则上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工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用工单位为申请人,代理履行申请人义务。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为本单位职工,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向社会租赁。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县城区居民或在县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直系亲属在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政府规定收入、财产限制的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县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项目配建商服用房只租不售,租赁申请条件、程序不受上述内容限制,申请人按照房屋租赁相关规定直接向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运营单位进行申请。

四、条件标准

(一)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在履行合同期间;

2、在城区居住1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城区居住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退休的人员。

(二)收入财产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1629/(濉溪县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436元)。2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1425/(濉溪县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436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登记有购置价格1万元以上非营运车辆或购置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营运车辆,收入标准认定为超收入人群,不享受租金优惠。县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收入财产限制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不拥有自有、共有形式的住房和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公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2年内没有转让住房(非收益性转让除外)。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在过渡安置期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安置住房分配后及时退出。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县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五、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本县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可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由户籍所在地出具证明到现居住地所在居委会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居住证明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单位代理申请的可按照单位符合保障人数人均18平方米申请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户口身份证明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婚姻状况材料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应提供婚姻状况材料。单人或单身、多人合租的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应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4、工作收入证明。

(1)有固定工作者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收入证明,由本人如实申报,经申请所在地居委会核实认定,上报镇园区复核审批。

(3)退休人员由退休金发放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5)无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居委会会同辖区政府共同认定出具证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备案登记。未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家庭成员,已具备就业条件的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收入标准,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共同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如实申报住房状况。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审核认定;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审核认定。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征收待安置户,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上述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六、实物配租审核

()受理

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家庭或单位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初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完成初审,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运营单位进行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

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运营单位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联合审查

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信息由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运营单位上报县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组织公安(户籍、车辆)、人社(就业社保)、房管(产权、预购)、残联、公积金、市场监督(个体工商)等部门对申请人填报的收入资产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需特别审核的信息报相关部门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进行再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轮候

经二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限为5年,轮候期间,申请人收入、住房、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单位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进行资格审核。轮候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状况及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因素,给予优先保障,明确分配梯次,实行分类轮候。对符合轮候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应建立档案资料库并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配租

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运营单位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等相关信息在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根据房源数量和申报人员数量,组织摇号分配。摇号分配时间信息要告知申请人。

1、申请人申请户型面积,由申请人参考居住人口享受保障面积选择相对应的户型面积。原则上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住房。

2、60周岁以上的单身独居老人按2人配租面积配租。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3、摇号配租由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运营单位组织,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察局、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等部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保障性住房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运营单位,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凭通知书到公租房管理单位或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对分配入住的人员要及时录入安徽省住房保障系统,同时建立信息档案并上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七、货币补贴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原则对享受最低收入保障范围,老、弱、病、残家庭给予申报。货币补贴标准按照按人均保障面积15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月执行。申报流程与本细则第六条实物配租申报(一)--(四)款相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县民政部门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公示,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县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申报,按季度打卡发放。

八、租金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行差异化管理。租金标准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人均住房保障面积和租金核减标准计算住房租金,超出保障面积部分租金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支付。

(三)租金核减标准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获得90%的租金核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家庭,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租金可以给予减免。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月)的低收入家庭获得80%的租金核减;    3、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属、孤儿、残疾人员的家庭获得保障面积的60%租金核减;    4、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中低收入家庭获得保障面积的40%的租金核减;

5、收入超出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标准的家庭,按物价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收取。

6、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六)款第2项规定的申请人,享受相应人数保障面积租金核减,核减标准与申请人相同。

7、小区项目配建商业用房租金参照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标准认定或采取竞标价认定。租金不享受租金核减及租金奖励待遇。

8、镇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县民政部门对承租人的收入状况审核认定结果,核定分档核减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人享受租金核减标准应给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9、享受保障待遇家庭人口、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运营单位申报,保障家庭的收入增减变化,应当与住房租金的核减标准或货币补贴标准相对应。

九、租金收缴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由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运营单位代收。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季度收缴,租金收入(包括配建商业用房租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二)租赁担保,承租人提供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进行租赁担保,提供担保协议。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3年,具体期限由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运营单位确定。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申请续租的申请人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申请。有条件的项目,住房租金交纳可实行诚信奖励机制,对连续及时交纳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24个月的家庭,可以减免一个月租金以示奖励。

十、退出管理

(一)退回: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腾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4、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30天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对主动退出诚实守信的家庭可减免搬迁期间房屋租金。拒不退回、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强制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对超出搬迁期限的房屋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类型市场价格进行收缴。

十一、附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参照执行。

(二)本细则由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