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征求河西区濉河西路改扩建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草案)的意见

2019-06-13 16:23来源: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文字大小:[ ]背景色:       

现将《河西区濉河西路改扩建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方案(草案)公示30天,如有异议,请书面反馈到八里村工作组。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9年6月13日,公示期30天。

附件:《河西区濉河西路改扩建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草案)》

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2019年6月13日

河西区濉河西路改扩建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草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改造建设步伐,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广泛征求辖区居委会、村民组长、党员、村民代表及群众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草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征收范围:S202省道西侧与河西区濉河路交界处东段两侧、河西区濉河路西段(现新二中北门两侧),涉及征收户约 15  户。

二、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濉溪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依法作出土地征收公告,濉溪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

四、补偿依据

该项目集体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8]5号)、以及市县相关政策。

国有土地按区位评估价依法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六、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性质、面积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并出具证明,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集体土地:

土地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标准41800 元/亩进行货币补偿。房屋及附属物等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8]5号)给予重置价补偿。

(二)、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标准20900 元/亩进行货币补偿。房屋及附属物等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8]5号)给予重置价补偿。

(三)、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按区位评估价依法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七、房屋拆除方式、过渡费、搬家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一)房屋拆除方式:

房屋拆除由濉溪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委托专业拆迁公司统一实施。

1、过渡费:

(1)货币补偿:每户每月按500元给3个月的过渡费;

(2)产权调换:每户每月按500元给予支付,补偿自搬迁之日起至安置之日止。

2、搬家费:

(1)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500元/户搬家费;

(2)期房安置:一次性支付1000元/户搬家费。

3、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前已依法取得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并依法纳税,征收时仍在持续生产经营且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1)房屋权属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具有纳税凭证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按照:①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按估价时点的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算;②无法搬迁设施设备的残值补偿,按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③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补偿,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上年同期净利润计算,具体以缴纳所得税完税凭证为准,补偿期限按照3个月计算;④停产停业期间人工费损失补偿,依据劳动部门正式备案的劳动合同为准,补偿期限按照3个月计算。

(2)住宅用于经营活动的,可以进行适当的经济损失补偿,即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给予三个月的补偿,经营面积据实丈量。

八、奖惩措施

1、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的前5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给予10000元奖励。

2、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的第6至10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给予5000元奖励。

3、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九、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征收。

十、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擅自新建、扩建、改造的房屋和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2、已下发停建 、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建筑物、构筑物;

3、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4、宅基地、房屋私自进行转让、分割、赠与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新增、变更社会信用代码证;

6、新迁入户口的;

7、占用原市政道路红线、村道、街巷、集体坑塘、集体建设用地;占用公园、绿化规划用地;占用耕地;占用历史街区、文物用地;占用河湖蓝线用地等公共空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8、历年来已经补偿过的(如:道路建设、村庄搬迁等),一律不予补偿;

9、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10、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十一、其它相关事项

(一)、整个征收过程坚持以濉溪镇为主导,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被征收人拒不搬迁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强制拆除。

(三)、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其拥有的相关证件,如《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统一收回,并依法注销,否则自行作废。

(四)、完善项目资料,实行一户一档:

1、完善项目资料,需提供:

(1)项目立项、批复的相关材料;

(2)征地批复、公告的相关资料;

(3)党员、村民代表 、群众等开会的签到、会议纪要、视频等资料;

(4)方案(草案)论证、公示、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公司选定等资料;

(5)项目范围内违章建筑认定、处理证明,三榜数据公示、照片、公证等纸质、影像资料;

(6)执行的政策、标准文件、会议纪要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2、完善“一户一档”资料,需提供:

(1)相关人员签署意见的单户入户测绘、勘察表、测算表、协议书等;

(2)濉溪镇、村(居)出具的土地、宅基地认定证明、分户证明;

(3)每户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4)濉溪镇计生服务部门、村(居)出具的独女、二女和多女户证明;

(5)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十二、附则

1、被征收户分户、宅基地认定等由自改委上报濉溪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2、本方案未能涵盖的其他问题,由项目工作组、村自改委研究上报,经濉溪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提请县房屋征收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3、本方案由县征收安置中心负责解释。

濉溪镇人民政府             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方案(草案)公示30天(2019年  月 日至2019年   月  日止),如有异议,请书面反馈到八里村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