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征求河西区6#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意见的通知
现将《河西区6#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方案(草案)公示30天,如有异议,请书面反馈到八里村工作组。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9年8月15日,公示期30天。
附件:《河西区6#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
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2019年8月15日
河西区6#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改造建设步伐,改善村民生产生活环境,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村“两委”、村民组长、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及群众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征收范围濉溪镇八里村,东至 县气象局西八里村生产路、南至新濉河西路、北至八里村耕地、西至 新规划百合路高压线下(新二中东门),约26 户。
二、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濉溪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依法作出土地征收公告,濉溪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
四、补偿依据
该项目征收用地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8]5号)等。
征收集体房屋、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生产企业的,采取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土地性质、类型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五、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
六、安置地点和选房顺序
(一)、安置地点: 由濉溪镇统筹解决。
(二)、选房顺序:按“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进行选房。以被征收人协议号和验收号的之和从小到大先后顺序选取房号,如相等,以协议号小的先选房。
七、安置房型及面积
八、安置补偿
(一)产权调换:
根据该户分配的宅基地面积,按80%折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一户多宅的被征收户合并计算宅基地面积,一层房屋和宅基地范围内附属物不予补偿,二层及以上房屋及附属物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8]5号)给予重置价补偿;被征收户超出22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标准41800 元/亩计算土地补偿款,地面附属物(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8]5号)给予重置价补偿。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的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低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剩余面积不足新建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50%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安置房的成本价与市场价由依法选定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1、宅基地计算依据:
(1)宅基地面积依1994年分配为依据,进行实地丈量;
(2)已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按发证面积计算,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3)已被其他项目占用补偿的,只认定剩余的面积;
(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承包土地建房,不予确认宅基地。
(5)有房有院户,据实丈量;有房无院户,根据房屋的四至、结合宅基地实际丈量;无房无院户,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结合实际确定宅基地面积据实补偿,但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2、宅基地认定办法: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确认由户主签字、村自改委成员和村委会主任初核签署意见、村委会出具宅基地证明,镇国土部门和工作组审核并签署意见(附现状图),镇工作组报经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在征收范围内的自然庄进行数据“三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户主、村(组)和村自改委对提供的宅基地认定等材料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
3、分立户的条件: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分立户界定时间,年龄以户口本或身份证证载年龄为准;
(2)男孩年满18周岁,且为本村常住人口,可以另分一户;
(3)独生女户,二女户和多女孩户,年满18周岁(家庭无男孩),且为本村常住人口,可另分一户;
(4)分户要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以证载年龄为准;夫妻俩不能分户。
(二)货币补偿:
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公共设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见附件1)、《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8]5号)(见附件2)的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九、房屋拆除
房屋拆除由濉溪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拆迁公司统一实施。
十、过渡费、搬家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
(一)、过渡费(不含新分户):
1、货币补偿:每户每月按500元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过渡费;
2、产权调换:每户每月按500元给予支付,补偿自搬迁之日起至安置之日止。
(二)、搬家费(不含新分户):
1、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500元/户搬家费;
2、期房安置:一次性支付1000元/户搬家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前已依法取得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并依法纳税,征收时仍在持续生产经营且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1、房屋权属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具有纳税凭证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按照:(1)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按估价时点的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算;(2)无法搬迁设施设备的残值补偿,按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3)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补偿,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上年同期净利润计算,具体以缴纳所得税完税凭证为准,补偿期限按照3个月计算;(4)停产停业期间人工费损失补偿,依据劳动部门正式备案的劳动合同为准,补偿期限按照3个月计算。
2、住宅用于经营活动的,可以进行适当的经济损失补偿,即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给予三个月的补偿,经营面积据实丈量。
十一、奖惩措施
(一)产权调换
1、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以发布的公告确定)前 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给予10000元奖励。
2、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 至 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给予5000元奖励。
3、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
1、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的前 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给予10000元奖励。
2、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的第 至 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给予5000元奖励。
3、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征收。
十二、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擅自新建、扩建、改造的房屋和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已下发停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四)、宅基地、房屋私自进行转让、分割、赠与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新增、变更社会信用代码证;
(六)、新迁入户口的;
(七)、占用原市政道路红线、村道、街巷、集体坑塘、集体建设用地;占用公园、绿化规划用地;占用耕地;占用历史街区、文物用地;占用河湖蓝线用地等公共空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八)、历年来已经补偿过的(如:道路建设、村庄搬迁等),一律不予补偿;
(九)、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十三、其它相关事项
(一)、整个征收过程坚持以濉溪镇人民政府为主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被征收人拒不搬迁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强制拆除。
(三)、被征收户搬迁完毕后,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其拥有的相关证件,如《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统一收回,并依法注销,否则自行作废。
(四)、完善项目资料,实行一户一档:
1、完善项目资料,需提供:
(1)项目立项、批复的相关材料;
(2)征地批复的相关资料;
(3)党员、村民代表 、群众等开会的签到、会议纪要、视频等资料;
(4)方案(草案)论证、公示、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公司选定等资料;
(5)项目范围内违章建筑认定、处理证明,三榜数据公示、照片、公证等纸质、影像资料;
(6)执行的政策、标准文件、会议纪要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2、完善“一户一档”资料,需提供:
(1)相关人员签署意见的单户入户测绘、勘察表、测算表、协议书等;
(2)濉溪镇、村(居)出具的土地、宅基地认定证明、分户证明;
(3)每户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4)濉溪镇计生服务部门、村(居)出具的独女、二女和多女户证明;
(5)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十三、附则
(一)、被征收户分户、宅基地认定等由自改委上报濉溪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本方案未能涵盖的其他问题,由项目工作组、村自改委研究上报,经濉溪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提请县房屋征收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三)、本方案(草案)由县征收安置中心负责解释。
濉溪镇人民政府 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方案(草案)公示30天(自2019年 月 日至2019年 月 日止),如有异议,请书面反馈到八里村工作组。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