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征求濉溪县医院补短板能力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的意见

2020-09-15 08:57来源: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文字大小:[ ]背景色:       

    本方案(草案)公示期30天,公示时间:2020915日至20201014日,在公示期如对以上方案(草案)有异议,请在202010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县医院补短板能力提升项目工作组,由工作组统一整理。

   工作组地址:金义宾馆三楼会议室

   联系人:黄 枫

   附件:《濉溪县医院补短板能力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



濉溪县医院补短板能力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

 

为了改善我县居民的医疗保障和医疗环境,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征收范围

濉溪县医院补短板能力提升项目征收范围:东至沿淮海路沿路房屋以西 ,南至沿 沿路房屋以北 ,北至百花巷路南6层楼后 ,西至县医院,涉及被征收户约21户,含:汽车站及院内停车场、皖北大厦后房屋、金义宾馆、供销社家属院18户(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  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     月 日至        日。

三、  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濉溪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委托濉溪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拆除工作。

四、  补偿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实施征收补偿安置。

五、  补偿方式

采取货币化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

商业、办公、仓储用房给予货币化补偿,由选定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六、  补偿标准

(一)货币化补偿

1、房屋

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2、剩余土地

1)、个人使用的合法住宅用地扣除房屋占用土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剩余土地价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根据使用性质给予货币补偿。

2)、单位(集体)自建职工住房、商品房开发使用的合法住宅用地,合法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后,剩余土地不予补偿。

3)、商业、办公、仓储、工业用地

剩余土地价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根据土地使用性质给予货币补偿,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等给予重置价补偿。

4)、附属物、室内装璜

由选定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

合法的商品房、房改房等住宅用房按照证载面积“11”进行产权置换。

1、个人使用的合法住宅用地扣除房屋占用土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剩余土地价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根据使用性质给予货币补偿。

2、单位(集体)合建职工住房及商品房使用的住宅用地上合法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剩余土地不予补偿。

3附属物、室内装璜

由选定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1擅自新建、扩建、改造的房屋和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2已下发停建 、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建筑物、构筑物;

3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4宅基地、房屋私自进行转让、分割、赠与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新增、变更社会信用代码证;

6、新迁入户口的;

7占用原市政道路红线、村道、街巷等公共空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8历年来已经补偿过的(如:道路建设、村庄搬迁等),一律不予补偿;

9、未经过分配,擅自抢建的不予补偿;

10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11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安置地点

异地安置在县城区内棚改安置项目内剩余房源。

八、  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补助标准、支付方式

  (一)过渡期限为  个月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费:

1、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一次性计发(最低不少于500/户次)。

2、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一次性计发;有大型设备的,按规定的机械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费率计算。

3、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三)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

1、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9 //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超过  个月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商业、办公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1、商业用房

1)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 70 //月计发3个月。

2)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2、办公用房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月计发3个月。

九、  奖惩措施

(一)、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的第  日至   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给予20000元奖励;

(二)、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的第   日至   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给予10000元奖励,超过以上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县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附则

(一)、本方案未能涵盖的其他问题,由县卫健委研究报县政府研究解决;

(二)、本方案由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解释。

 

说明:本方案(草案)公示期30天,公示时间:2020915日至20201014日,在公示期如对以上方案(草案)有异议,请在202010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县医院补短板能力提升项目工作组,由工作组统一整理。

  工作组地址:金义宾馆三楼会议室

  联系人:黄 枫

 

 

                    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20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