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关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2018-04-10 11:18作者:zsb001来源: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文字大小:[ ]背景色:       

南关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    补偿方案

 

因棚户区改造的需要,需对南关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为了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该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南关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东至职业高中、西至十南街、南至南环路、北至南大街。需搬迁居民约686户,征收房屋面积约10万平方米。

二、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20171112日至20171215日。

三、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濉溪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县房屋征收办委托濉溪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拆除工作。

四、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选择。

五、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1.按房屋、附属物重置价和土地区位价格补偿,依据《濉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濉政办〔201410号)及《关于对〈濉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濉政办〔20163号)计算补偿金额。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

1.合法的商品房、房改房、商业门面按濉政办[2014]8号文件执行。

2.被征收人应得安置房面积由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土地价值折算出应安置面积。

1)应安置面积=(房屋重置金额+土地补偿金额)÷安置房成本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按濉政办[2014]10号文件规定执行;土地按评估价格执行。

2)安置房的成本价及市场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附属物、室内装璜按《濉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濉政办[2014]10号)及《关于对〈濉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濉政办[2016]3号)执行,给予货币补偿。

4)被征收人应当选择与应安置面积临近的房屋套型,应安置面积大于或小于实选安置房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1.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2.已下发停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建筑物、构筑物;

3.其他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安置地点

 就地安置和就近安置,安置房楼层、户型、面积以规划设计为准。

七、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补助标准、支付方式

  (一)过渡期限为 24个月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征收人按照《濉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濉政办〔2014〕8号)的相关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费:

1.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一次性计发(最低不少于500/户次)。

2.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一次性计发;有大型设备的,按规定的机械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费率计算。

3.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三)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

1.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超过 24  个月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商业、办公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1.商业用房

1)以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0/㎡/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计发3个月。

3)停产停业损失费按《濉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濉政办〔201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办公用房

1)以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计发3个月。

八、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一)公益性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以货币补偿为主。如确需安置的,可以采取政府划拨土地的方式,置换征收面积或计算出新建办公场所的建筑成本用于自建。

(二)从事生产的企业单位建筑物、附属物按重置价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九、奖惩措施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的有关证件及钥匙交付征收部门处置的(由征收部门统一拆除),按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米奖励100元。

(二)按“先签先选”的原则,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住宅用房在规定的楼栋及房号范围内选择安置房,应安置面积不计楼层、户型差价。

(三)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住宅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的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四)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由县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他相关事项

被征收户搬迁完毕后,其拥有的相关证件,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需交征收人统一收回,并依法注销。

十一、附则

本方案由南关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组解释并实施。